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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勞務標案承攬紛爭多 勞動部:不欠薪才能領標案金 初估保障5.1萬勞工權益

    2023-08-04 15:21 / 作者 徐筱嵐
    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後政府機關應確認承攬廠商是否支付派駐勞工薪資,要付清後才能領標案價金。資料照
    近年政府委外勞務承攬需求大增,月前卻爆出有勞務承攬廠商負責人捲款失蹤,逾千名派遣勞工領不到薪資。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8/4)表示,該案已妥善處置,並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後政府機關應確認承攬廠商是否支付派駐勞工薪資,若有積欠或未繳納勞健保,也要付清後才能領標案價金。

    近年承攬政府機關勞務廠商問題層出不窮,包括承攬人積欠薪資、違法簽訂定期契約等,引發外界關切。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在例行說明會中表示,為保障勞工權益,彙整實務上勞務承攬採購案件的勞資爭議、行政院工程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意見,於今年7月20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簡稱參考原則)。

    王厚偉指出,本次參考原則修正有4大重點,首先是「強化機關對承攬人派駐勞工薪資之把關機制」,明定機關於支付承攬人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時,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派駐勞工薪資。

    其次是「確保派駐勞工薪資之權益」,機關確有發生承攬人的派駐勞工遭積欠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等情事,機關可將價金一部分轉作為勞工薪資,倘若價金不足以支付,就可以動用廠商的履約保證金來支應。

    王厚偉說,再來是「提升機關對承攬人落實勞動法遵之履約監督責任」,由於機關須每年度定期對承攬人派駐勞工的勞動權益實施稽核,包括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可以委由熟悉勞動法令的機構或團體來辦理,如律師事務所等公正第三方。

    最後是「保障自然人承攬人之社會保險權益」,機關的勞務承攬採購為自然人承作時,應該要求自然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採購契約編列該保險費用,才能保障勞工的職場安全。

    王厚偉強調,目前「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已通函各政府機關(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的參考依據,適用於中央、各地方縣市政府,包含國公營事業機構和學校等,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的今年第1的統計數據,初估有5.1萬名承攬勞工可獲得保障,但這份數據僅是中央政府的承攬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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