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台電公司因蘭嶼核廢遷移計畫跳票,挨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電主張是因台東及金門政府不辦公投所致,進而興訟。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維持原審認定,開罰有誤,判台電免罰確定。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於民國105年7月底對台電公司開罰,主張因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台電未能於105年3月底前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提出最終處置場址,依法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台電公司不服遭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兩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並不能因此認定是台電的不作為所致。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台電公司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此件開罰與行政罰法第1條所明定須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始受行政罰的原則有違,因此台電請求撤撤原處分為有理由,判台電勝訴免罰。
案經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定,難認台電有違反何行政法上的義務,也不能認定台電相關行為與後續建議候選場址未能舉行地方性公投的結果有何因果關係,原處分裁處台電有誤,判台電勝訴免罰。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