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游騰傑攝
台師大女足爆出「被迫抽血」爭議,教練周台英要求球員配合研究計畫抽血,甚至以扣畢業學分相逼,每天被抽血3次,且部分採血人員並非具醫事資格。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今(16)日表示,根據《人體研究法》第三條,衛福部為主管機關,將督促教育部全面檢討此次研究案的倫理審查流程,「IRB(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要整個翻過來查一遍」,如果台師大跟計畫主持人沒按計畫,責任會更加嚴重。
劉越萍指出,《人體研究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故在本案中,教育部就是實際上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她強調,目前衛福部尚未收到教育部調查報告,對於細節仍不清楚。但針對「非醫療人員執行抽血」的疑點,仍須回溯IRB審查當下是否有不當之處,「若台師大或計畫主持人未依計畫執行,責任會更加嚴重」。
劉越萍補充,整體責任有兩種可能情況:「一是IRB本身審查就有問題,二是IRB沒問題但執行單位違規」,兩者的法律責任與處分層級將有所不同。她表示,衛福部會持續督促教育部依法行政,釐清是否落實IRB審查與監督機制。
衛福部發出新聞稿表示,台師大女足案疑涉違法態樣為研究團隊執行「未依經倫理審查委員會通過之研究計畫」及「未取得研究對象知情同意」、研究機構審查會「未對經審查通過之研究監督及查核」及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未進行必要之監督」,涉違反人體研究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第3款、第24條第1款及第24條第4款規定。
衛福部強調,依據人體研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隸屬教育部,應由教育部就前開疑議內容釐清及調查,並進行全權管理及監督,已函請教育部本權責辦理相關調查及處分,並促請教育部依法辦理,將持續強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人體研究之監督等事項管理,以保障研究對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