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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光電案違法挖山種電!7人遭起訴 山坡地被剷平近2.6萬平方公尺

    2025-09-23 11:49 / 作者 施書瑜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光電發電設施」開發案,涉及未經許可違規開發公有山坡地、施工過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執行,造成水土流失及環境破壞。資料照。能源署提供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光電發電設施」開發案,涉及未經許可違規開發公有山坡地、施工過程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執行,造成水土流失及環境破壞。檢調偵辦後於9月17日偵結,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對7名被告及2家公司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和山光電案開發單位,於108年間標租高雄市大樹區共107筆、總面積超過51萬平方公尺的公有山坡地作為光電設施場址;該區域須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辦理分期施工與水保設施建置。

    然而,負責人林某與其子明知多數土地位於法定「不可開發區」,仍於第一期工程期間,違法於大樹區三和段及姑山段等64筆土地(約2萬3552平方公尺)鋪設太陽能光電板;後續於第二期工程中,再次違法破壞原有植生地貌,另增墾12筆土地,違規面積達2萬5897.18平方公尺。

    為加快整地進度,林某並指示施工團隊違反水土保持施工順序,在未完成滯洪池、排水設施的情況下大規模整地,造成現場植被裸露、土壤沖刷嚴重。

    承辦監造技師吳某與其公司員工黃某、林某等人,雖知道實際施工與核定計畫不符,卻仍登載不實監造紀錄上傳主管機關系統,導致水保監管失靈。

    檢察官於6月23日履勘現場,確認施工區滯洪沉砂池未建置完成、地貌遭破壞、水源涵養功能受損,水土保持功能顯著惡化,疑似違法事證明確,並於7月22日指揮調查局執行搜索及聲請羈押林某、吳某二人,均獲法院裁准。

    本案偵查期間,橋頭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主任檢察官亦於9月16日親自會同高市府水利局及警方前往現場會勘,確認第一期違規鋪設的光電板基座已拆除,第二期工程的植生覆蓋、滯洪池與排水溝設施皆已補建完成。

    檢方指出,7名被告分別涉及非法開發山坡地、未依核定計畫進行水土保持工程,以及製作、行使不實監造文書等不法行為,依法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刑責。

    主導開發及指揮整地工程的林姓負責人,涉犯多項罪嫌,檢方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擔任監造技師、涉製作不實監造文書的吳姓被告,亦遭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協助違規開發的林姓第二被告(林姓負責人之子),遭求處有期徒刑1年。

    涉入不實文書製作與監造配合的黃姓與林姓人員,各遭求處有期徒刑2年。實際進行整地與施工指揮的蘆姓人員,因涉未依計畫執行水土保持工程,遭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現場開發工作的蘇姓工班負責人,檢方求處有期徒刑7月。

    此外,兩間涉案公司均因員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違法,遭依《水土保持法》第34條提起公訴,檢方分別請求法院各科處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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