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侯柏青攝
新北蘇姓單親櫃姐去年帶著一雙兒女投宿摩鐵,期間大量拉K和使用毒品咖啡包,她讓孩子服下混有安眠藥的水後輪流悶殺,連孩子掙扎都不放過,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天認定,蘇女並非不堪經濟壓力而犯案,僅是因為心情低落想輕生,且認為「子女是她生的,有權殺死」,她雖認罪,但考量其行為嚴重違背做母親的責任,成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關鍵因素。可上訴。
調查指出,蘇女育有9歲女兒及6歲兒子,蘇女之前從事櫃姐工作,去年5月間她帶著小孩到摩鐵投宿數天,但她在5/14上午7點,讓正在熟睡的姊弟喝下混有安眠藥的水。
同日9時30分,蘇女疑因喝酒又使用K他命,因而起意殺女兒。她先用棉被包裹女兒,然後用枕頭蓋住臉,再用右手壓住枕頭企圖悶死,期間女兒曾清醒及掙扎求生,她卻用左手掐頸,導致女兒窒息身亡。一小後,她另動念殺子,她同樣用棉被包住兒子,自己則跨在兒子的身體上方,然後用枕頭蓋住兒子的臉,並用雙手掐頸,過程中,兒子一樣曾醒來掙扎,但蘇女持續、堅定掐頸,兒子最終窒息死亡。
其閨密之前曾到摩鐵探望蘇女,當時3人並無異狀,當天再來探視,蘇女已犯下殘忍的殺童案。檢方將蘇女聲押獲准後,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全案進入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新北院5/6上午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歷經4天審理程序,於今天下午宣判。
蘇女遭警方移送法辦。翻攝記者爆料網
新北院指出,本案因被害人家屬聲請不公開審理,國民法庭經徵詢檢察官、蘇女、辯護人的意見後,考量本案涉及加害人與被害人為母親與子女之關係,基於保護兒童之必要,採取不公開審理。合議庭今天判蘇女成立兩個殺人罪,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合議庭也公布5大量刑理由。
一、審酌蘇女犯罪行為後,另考量她雖然是單親媽媽,但擁有朋友或家人,例如父親、姐姐與弟弟及多個社福單位都有提供精神上與金錢上的支援。
不過,她竟然僅因心情低落,想要自殺,而認為子女是自己生的,所以有權殺死他們,無視孩子獨立的生命權,以致於2名天真活潑、秩嫩無辜的幼童枉死,導致幼童的阿公、舅舅與阿姨受到永遠無法磨滅的心靈創痛。
二、蘇女身為母親,對於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
竟違背子女的信任與依賴,下手殺死二位子女,嚴重違背身為母親應有的責任。三、蘇女自17歲以來,就長期有施用毒品之習慣,她明知,心情低落而施用毒品會有將負面情緒擴大的效果,
但她在摩鐵與子女相處的最後幾天裡,卻經常施用K煙與毒品咖啡包,放任自己心情更加低落,因此更堅定殺死2名子女,且在子女熟睡的情況下,讓他們飲用混有安眠藥的水,子女無從、無力抗拒蘇女犯下的殺人手段。四、子女的幼稚園老師、安親班老師、被告的朋友、姐姐、弟弟曾作證,證人在偵審中明確證述,
在案發前,蘇女極為疼愛與照顧子女。五、蘇女坦承犯行,沒有前科,高職肄業,之前曾在百貨公司當櫃姐,年收入大約新台幣50多萬元,
因故失業後,她並沒有積極找尋工作,但她仍然有錢繼續購買與施用毒品,而且在經濟上,她也依然受到親友與多個社福單位的支援,顯見她並不是因為經濟上的窮困而犯下此案。合議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量刑的意見,就蘇女所犯的2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且依照《刑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諭知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得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梁世樺、陪席法官鄧煜祥及6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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