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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車三貼車禍「6月大男嬰不治」!父母堅持告對方 反被依過失致死緩起訴

    2020-10-19 16:25 / 作者 吳亭頤

    一對夫妻去年騎機車抱著6個月大的男嬰三貼出門,在台北市信義路上和一輛休旅車擦撞,導致孩子頭部著地不治。父母對休旅車駕駛提告,但經過2次鑑定,近日台北地檢署予休旅車駕駛不起訴,而男嬰的父母被處分緩起訴。


    三貼載嬰車禍,男嬰不治

    2019年4月24日,魯姓男子騎機車載著妻子,妻子胸前揹著6個月大的男嬰,一家3口行經台北市信義路、杭州南路金甌女中前方路口時與胡姓女老師開的休旅車擦撞,機車當場翻倒,男嬰頭部遭撞擊與擠壓,送醫後因擦挫傷、顱骨骨折不治。



    據警方調查,當時魯男一家人三貼騎機車行駛在信義路二段由西向東的慢車道,該路段在十字路後道路從3個車道縮減成2個車道,同向的休旅車從信義路快車道靠右欲匯入慢車道,雙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發生擦撞,魯男妻子當場跌下馬路。

    機車與休旅車擦撞。(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男嬰父母控對方涉過失致死

    胡姓老師事後立刻下車查看,得知男嬰送醫不治後焦急希望到醫院探望。而失去獨子的魯男夫妻控告胡姓女老師涉嫌過失致死,但後來全案經2次交通事故原因鑑定,胡姓女老師是直行車輛,並無違規或過失。

    檢方將男嬰父母改列被告

    反倒是男嬰父母,檢方認為魯男進入縮減道路後,併行在休旅車右前輪處,疑因閃避前車,擦撞胡女的休旅車左側,是擦撞的肇事主因。



    此外,魯男夫妻騎車三貼超載,沒讓孩子戴上安全帽等防護措施,涉嫌過失致死罪,檢方將2人改列被告,給予魯男夫妻緩起訴處分各1年,共須繳交6萬元給國庫,胡姓女老師則不起訴。

    三貼載嬰車禍,男嬰不治。(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機車附載人員規定人數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騎機車載孩童「三不原則」與「四字口訣」

    警方提醒,騎機車載孩童的「三不原則」與「四字口訣」分別為:

    三不原則:

    1.「不」能站踏板

    2.「不」能加座椅

    3.「不」能用揹巾


     

    「頭、手、綁、穩」四字口訣:

    1.「頭」戴安全帽

    2.「手」緊抱大人

    3.「綁」緊後揹帶

    4.「穩」坐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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