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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剴剴案」後第2例!「兩瓶奶」1天虐死2歲童 土城養父一審重判無期、生母19年

    2026-03-06 21:35 / 作者 侯柏青
    養父吳男(前,紅圈者)及生母陳女(後,紅圈者),虐死陳童被重判無期、19年。資料照。讀者提供
    一名土城2歲男童去(2025)年由生母陳女接回短暫和養父吳男同住,詎料吳男卻拿菸燙他並拳打腳踢,甚至用手抓雙腳將男童倒立搖晃狠摔床上,害他腦部出血哭喊尖叫,生母隔天竟和丈夫照常出門,只留兩瓶奶就將兒子丟在家裡孤獨等死,返家後送醫不治。新北地院國民法庭痛斥吳男毫無人性,另轟陳女為討好丈夫竟犧牲兒子性命,今重判吳男無期徒刑、陳女19年,這是暨「剴剴案」後第二起重判無期的虐童案。可上訴。

    2歲童怎麼死的?檢方揪真相

    檢方查出,陳女是學校代課老師、吳男則曾當過保全、客運站務員,而2月2個月大的陳童是陳女的親生兒子。陳童原本和外公外婆同住,去年2月她將陳童接回住處,和現任丈夫吳男一起住。不過,吳男在2/6露出本性,他連續用點燃的香菸9次炙燙陳童的胸口、1次燙他的左手臂,害陳童遭到燒燙傷。

    更惡劣的是,吳男在2/17晚間8點又下重手凌虐陳童,他先連續甩陳童5下巴掌,2度出腳踹陳童的臀部,但他仍未停手,竟然2度用手抓陳童的雙腳讓他倒立搖晃,再把他摔到床上,導致陳童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合併雙側視網膜出血及抽搐。

    而當時在家的親生媽媽陳女,在浴室聽到兒子大聲哭喊、尖叫,明明有能力救下毫無反抗能力的兒子,卻沒有阻止丈夫繼續毆打。待陳女離開浴室後,她眼見兒子額頭瘀傷、臉色發白,呈現眼神無法聚焦、四肢反應遲緩的受傷現象,卻當作沒這回事,未及時將兒子送醫,也沒有對外求助。

    翌(2/18)日上午9點,陳女和吳男各自出門上班、應酬,丟下受重傷的陳童一個人在土城住處待了12小時,只留一瓶奶。兩夫妻在晚間8點半回家,發現陳童臉色發青、不斷抽搐、怎麼叫都沒有反應,才電請救護人員到場,可憐的陳童送往亞東醫院搶救,但3/24上午仍不治。這對狠父母案發後被羈押至今。

    吳姓男子殘忍虐死非親生子陳童,鑑定顯示他有反社會人格。資料照。讀者提供。

    被押還想逃,國民法庭斥吳男「沒人性」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認定吳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罪;陳女則犯有義務者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或保護致死罪。

    國民法庭認為,吳男雖然不是陳童的親生父親,但陳童和他也無冤無仇,而且陳童僅2歲2個月、天真無辜,吳男卻在2/6當天,一天內拿香菸燙他10次,顯見吳男天性凶殘,毫無人性。

    此外,吳男在2/17晚上,只是認為陳童說謊,就對其拳打腳踢,在陳童昏迷呈現植物人狀態時,他竟又拒絕妻子想打電話送醫的建議,自行使用毫無效用的哈姆立克法或CPR急救陳童,之後就和陳女先後睡著,攔阻了陳童第一時間就醫的機會,導致陳童隔日送醫救治20多天仍不治。國民法庭痛批,吳男漠視小孩的生命與健康權,手段極為凶殘暴力,讓陳童的外公外婆受到永難抹滅的心靈創痛,因此,吳男犯行應嚴懲。

    國民法庭考量,吳男僅國中畢業,曾在多家保全公司短暫任職,之後曾在客運公司擔任站務員,卻因和同事主管相處不睦而被主管要求離職,而且他還有家暴、強制、侵占、妨害公務等多項前科,他在年輕時還曾在酒後毀損爸爸的車子等物品,顯示素行不佳。

    加上司法精神專科醫師也鑑定出,吳男有反社會人格及自戀型人格傾向,在羈押期間,多次與看守所的舍友甚至管理員起衝突,也曾企圖脫逃;吳男在審理時雖然坦承犯行,但他當庭要向陳童外公道歉,但遭家屬拒絕。

    國民法庭痛斥,陳女為討好丈夫竟犧牲兒子性命。資料照。讀者提供

    討好丈夫犧牲兒命,國民法庭轟陳女「卑劣」

    至於生母陳女的部分,國民法庭認為,她早在2/6就發現兒子身上有多處香菸燙傷的痕跡,卻沒將他送醫治療,也不報警,更沒有為了陳童的生命安全而選擇離開吳男,以至於發生2/17晚間的暴力事件。而陳女坦承也發現兒子當晚對於聲音沒有任何反應,而且身體抽搐,她曾想送兒子去急救,但礙於吳男反對就作罷,甚至隔天也沒將兒子送醫,只留下2瓶奶就去上班。

    國民法庭痛斥,陳女身為母親竟不負起該負的責任,更離譜的是,陳女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竟記載,她認為和丈夫維持親密關係,比現實中的任何一切事情都還要重要,可知她為了討好丈夫,竟然可以犧牲兒子的生命,犯罪動機卑劣。

    國民法庭審酌,陳女大學畢業後,曾在多所國小擔任代課老師,她的人格特質是「自主性低」,情感或生活都高度依賴丈夫吳男。她從小父母離異,由媽媽扶養長大,但媽媽需要她時,她又只顧自己的前途而不願照顧媽媽,導致媽媽非常生氣,顯示其性格非常自私。

    但國民法庭指出,陳女在法院安排下,和爸爸、陳童的外公完成修復式司法程序,她已經知道錯誤,而且要透過司法程序和吳男離婚,陳女爸爸也證稱願意原諒並接納女兒,他也願意在女兒出獄後負擔經濟。國民法庭遂認為,判處有期徒刑的最長刑度,足以收警惕教化之效。

    國民法庭考量告訴人、代理人、檢察官及辯護人的量刑意見後,認為不該輕縱吳男夫婦,因此重判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吳男涉犯傷害的部分則另判7年6月;陳女則判處19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梁世樺、陪席法官鄧煜祥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全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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