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百萬租屋族權益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過兩次朝野協商,今(16日)終於有共識,首先,住宅租賃契約視為消費關係,一旦修法通過可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其次是包租業和房客簽訂的轉租契約納入實價登錄,而包租代管業者簽約後30日內將資訊提供給主管機關;最後,租賃條例增訂罰則,租賃任一方違反契約內容,若限期改正卻屆期不改正,最重可處50萬元。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自2018年6月27日上路,迄今四年多,外界認為,對房客保障的相關條文未落實,且無罰則的情況下,對房東沒有實質約束力,民間團體和朝野立委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讓租屋全面實價登錄、租賃契約適用消保法規定、強化租賃爭議調處機制,以及租金支出認列方式改為「特別扣除額」。
歷經兩次的朝野協商,各黨團在今日得出共識,總結出三大重點,可送院會進行二、三讀。協商過程中,租屋市場是否能夠全面實價登錄引發熱烈討論,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說明,全球先進國家幾乎都未實施租金實價登錄,香港雖然有租金實登,但需要付費,內政部邀集22縣市政府商議,由於行政稽徵成本過高,且人力要300多人,各縣市政府全面反對。
至於租金支出認列改為特別扣除額,由於涉及到《所得稅法》修法,財政部代表也出面,強調會將相關意見納入之後的修法;而幾位提案委員也陸續撤案,留待之後審查《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再提出意見。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表示,本次修正重點有三大方向,一是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間視為消費關係,也就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個人房東違反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依消保法開罰,而包租業違反規定,未來依租賃條例新增罰則開罰。
二是租賃條例原本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的15日,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的資訊,要提供給縣市主管機關,但修法後則改為,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日起的30日內,將相關資訊提供給縣市主管機關;同時,包租業和房客簽訂的轉租契約,會納入實價登錄資訊,若主管機關要查核,包租業者不得拒絕或規避。
原本被詬病沒有罰則,本次也新增第38之1和第38之2,包租業跟房東簽定的包租契約,若違反規定且經過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要求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就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若包租業者沒有依照規定申報登錄轉租契約的租金金額、資訊或面積等,可處最高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核,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若屆期仍未改正,也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