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吳宗憲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決陳之漢賠償80萬元確定,道歉啟事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判陳男在臉書及YouTube刊登判決要旨。可上訴。
陳之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晚間,在YouTube個人頻道直播討論網紅文化;吳宗憲認為陳之漢在直播中多次以髒話辱罵他,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2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部分,北院判決陳之漢須賠償吳宗憲80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陳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賠80萬元並無違法,駁回上訴確定。
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最高法院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依職權改定回復名譽方式,判決陳之漢在YouTube頻道及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判決要旨內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