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2019到2021年間,連續3年都被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後辦理退休,但他自認表現沒那麼差,分別對宜檢提出3個行政訴訟拚扭轉處分。不過,2019年吃丙的案子他一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讓他苦吞第一個敗訴定讞;至於2020、2021年的案件,他首戰也吞下二連敗,目前上訴中。
調查指出,今年67歲、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的吳志成,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但他服務於宜檢以後,2019到2020年連續2年被評定為「未達良好」,前年6月10日,吳志成自願申請退休,但同年6月20日,宜蘭地檢署做出2021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再度讓他「吃丙」。連3年吃丙,讓他損失約108萬元的考績獎金,他分別提出3個行政訴訟抗衡。
不過,吳志成連提3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判他敗訴,3案都上訴最高行纏訟,而最高行今天針對2019年的吃丙案,做出最終判決。
最高行指出,「檢察官職務評定」是檢察首長對檢察官評定年度內「人格素質」、「工作態度」與「表現」的高度屬人性綜合評價,檢察官是不是該被評為「未達良好」,涉及檢察首長的判斷和裁量權行使,除非恣意濫用或違法,否則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應適度尊重。
檢察官雖然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對外行使職權雖享有獨立性,但對內在檢察體系關係中,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則有服從長官(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因此,關於檢察官個案職務執行事項,檢察首長可以依職評辦法判斷是否「未達良好」。
最高行指出,宜蘭地檢署依據依〈職務評定辦法〉所定相關程序,參酌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評核項目的平時考評及全面評核結果,認為他在2019年度的偵查結果正確率偏低。在其他個案職務執行上,他也出現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等情事,宜蘭地檢署報請法務部核定、銓敘部審定後,評定為「未達良好」。最高行認為,審酌後並沒有事實認定錯誤或基於事件無關考慮等情事,符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行政法原理原則。
最高行也認為,宜蘭地檢作成原處分時,雖然沒有記載理由或沒給吳志成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做成處分數天後,已交付理由說明書,吳志成在收受理由後,也利用復審救濟,在復審書中陳述不服的意見供宜蘭地檢署參酌後,重新審查原處分的合法妥當性,宜蘭地檢署也重新提出答辯說明,原處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行據此確認,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吳志成上訴,全案定讞。
除了行政訴訟結果對他不利,監察院去年5/10也認定,吳志成在2019年、2020年連續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他仍堅持己見,因此通過彈劾,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