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中國籍的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疑因路燈漏電慘遭電死,家屬跨海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提國賠1160多萬元。養工處一審曾主張中國法律沒有國賠規定,也認為無管理疏失拒賠,但二審雙方同意適用《國家賠償法》,一、二審均判養工處賠償463萬多元。不過,兩造在橋頭地院刑案達成和解,家屬也向最高法院撤回國賠訴訟,全案落幕。
全案在一審判決時,養工處曾主張中國人不適用國賠法,但一審依法務部1993年的函釋及陸委會的回函,認定中國人應適用國賠。判決出爐後引發軒然大波,行政院最後通令停用法務部函釋,宣示依國籍法規定,中國人不屬我國國民。而養工處在二審也同意適用國賠,雙方未就此部分再攻防。
調查指出,錢男在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在8/16晚上6點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左手靠在「新達043」底座旁,趴著陳屍在路邊。
錢男的父母主張,檢方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記載兒子的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則是「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足以證明兒子是遭路燈電擊而死。家屬認為,該路燈由高雄市養工處設置及管理,養工處疏於維修才造成漏電,因此養工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包含醫療支出、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扶養費等,錢父求償560萬7315元,錢母求償605萬2187元,共計1165萬9502元。
不過,養工處否認維護不當,強調無法證明錢男是因為路燈漏電而死,喪葬費應以30萬為限,且錢男家屬不能證明無法維持生活,沒有請求扶養費的權利,兩人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也過高。而養工處在一審曾主張,錢男是中國人,應檢視中國法律國賠規定,若不符「平等互惠」規定,就不能適用我國的《國賠法》,但二審就拋棄該主張,兩造均同意適用《國賠法》。
養工處抗辯說,有委託廠商維護管理路燈,當時消防人員不是接獲「電擊」通報,而且到場對錢男實施急救後,也沒有向勤務中心回覆任何「電擊」資訊,廠商事後測試也沒有漏電。況且依文獻資料,超過500伏特電壓才會出現皮膚損傷,該路燈只有220伏特電壓,不可能造成錢男的左前臂皮膚電燒痕跡。
不過,一、二審依據現場的狀況及證人說詞,認為唯一可能造成錢男電擊死亡的物品只有路燈,可見他確實是因為觸碰路燈遭電擊死亡,養工處抗辯不可採信。
一、二審認定,錢家父母耗費心力栽培獨子,先送他遠赴奧地利留學就讀布爾根蘭州立海頓音樂學院(Joseph Haydn Konservatorium desLandes Burgenland in Eisenstadt)、維也納音樂學院(Konservatorium Wien Privatuniversitat),兩人受到的心理衝擊巨大,因此各判賠兩百萬的精神撫慰金。此外,扶養費及喪葬費部分,斟酌兩岸生活、風俗後,判養工處賠償錢父263萬9865元、錢母200萬元,合計賠償463萬9865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家屬和養工處在刑事訴訟部分達成和解,家屬也撤回第一審的國賠訴訟,此案正式畫下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