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20年前被封「台灣第6大富婆」的電動代步車大廠「必翔」前董座蔣清明,2014到2016年間,與秘書張清英、彭建忠等3名股市作手聯合炒作自家股票,遭檢方依《證券交易法》起訴。一審認定犯罪金額破億,重判蔣13年,但二審重算後認定未達1億元,改判5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仍判蔣5年。得上訴。
更一審今天除判蔣清明5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以外,秘書張清英判2年、緩刑5年;炒手彭建忠判3年6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炒手蔡豪峰判3年2月、發還或追徵1101萬1200元;許世璜判3年6月,發還或追徵1542萬9760元。
調查指出,必翔2004年間因國外代理權糾紛,遭英國DHL公司在台聲請強制執行,蔣清明因此她持有的必翔股票向銀行質押借款,但為了避免因股價下跌遭銀行提徵擔保品、追繳或強制處分(斷頭),又為了出脫股票獲利,遂萌生不正當維持、拉抬必翔股價的想法。
她與秘書張清英、股市操盤手彭建忠、蔡豪峰與許世璜等人,透過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必翔,把必翔從2014年5月2日前一個交易日(2014年4月30日)的收盤價每股30.55元,一路炒作到2016年12月30日,當天收盤價時已達每股62.70元,足足拉高一倍多。
得手後,必翔股價直線下跌,2017年5月17日收盤價下滑至17.30元,與同期間同類股(生技醫療類)指數、大盤指數的漲跌幅走勢顯不相當,更影響必翔股票市場價格及證券交易市場秩序。
高院更一審認定,本案犯罪期間應該認定到2017年5月17日為止,而不是止於2016年12月31日。此外,「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能加計利國皇家銀行在台灣證券帳戶賣出的必翔股票獲利等,合議庭重新計算後,認為犯罪規模未達1億元,不需要加重刑度。
更一審也認為,彭建忠在偵查中自白,且沒有犯罪所得,因此予以減刑;張清英雖然在本案分工是「關鍵角色」,但並不是主導策畫的人,也沒有在過程直接獲利,科以她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刑法》59條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全案得上訴。
不過,蔣清明涉案不只一起。檢方查出,她和前夫、必翔創辦人伍必翔涉嫌挪用公司4億台幣護盤,另挪用中國子公司約17億台幣,部分款項流入女兒帳戶。後來,必翔因交不出財報下市,兩夫婦也離異,高院今年7月依使公司受不利益交易判蔣清明8年、伍必翔4年半。全案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