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呂志明攝
前文化部文資局水下文化資產科長蕭銘彬向業者索賄以施壓離岸風電開發商,使業者承包水下文資報告,另洩漏標案內容;一、二審依收賄罪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05年11月間,蕭男主動向業者索賄,並提議由他出面施壓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使業者得以承包「水下文化資產初步調查報告」,前後共計收賄新台幣172萬元。
同時間蕭男辦理水下無人遙控載具及其他相關設備採購案時,涉嫌提前洩漏招標內容,協助業者非法圍標,並從中收賄585萬元。
108年間,蕭男擔任文化資產局秘書室事務科科長期間,在辦理雲端火警預警系統採購案中,以文資局逢年過節負擔大為由,向業者索賄100萬元。
一審的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蕭男行為損害政府推動綠能發展,審酌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蕭男另於偵查中主動自首水下儀器採購案、火警預警系統採購案等犯行與共犯,得依證人保護法減刑。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蕭男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全部犯罪所得;另犯2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判處免刑。
案經蕭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量刑無不當,蕭男上訴為無理由,仍維持原判。蕭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