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前新竹地院法官王榮賓(現任嘉義地院法官)在7年前收到一件高院發回更審的少年毒品案件時,沒有依規定送分案,也沒有把案件簽請少年法庭處理,無故拖延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報請司法院,將王榮賓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申誡及罰俸1月。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王榮賓罰俸3個月,折合他的月薪約40萬元,但他保住法官職務。可上訴。
調查指出,王榮賓原本在新竹地院擔任刑事庭法官,2017年3月10日他承審一件許姓被告、葉姓少年及梁姓少年涉及的毒品案時,誤認檢方未經少年法庭調查而直接起訴葉少、梁少,遂將兩人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少上訴高院後,高院撤銷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
竹院在2019年2月12日收到此案的卷證資料,同日就把案子交給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隔天就把發回函文和判決書正本、卷證送給王榮賓核示處理。不過,王榮賓收案後,未依規定指示書記官把案子送到分案室分案,也沒有及時把案子簽移少年法庭處理,前後隱匿4年6月。
王榮賓直到調任嘉義地院的前兩天(2013年8月28日),才用審理單批示這個案子進行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遲延處理4年半。竹院獲悉後召開自律委員會,其後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法評會調查時,王榮賓喊冤說,他在職業生涯中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有點不知如何是好,詢問書記官及審判長後他知道應該簽出分案,但他先前沒有擬過類似簽呈,雖然有請書記官找刑事科長提供一份簽呈例稿參考,但仍舊不知怎麼研擬而先擱置下來。
王榮賓強調,他分發後一直盡心盡力結案,但或許是自己能力不夠好,導致案子數量越來越多,他就把注意力放在處理未結案上,忽略了研擬本案簽呈,後來他也面臨法官試署、實任送審事宜,加上正在處理手上眾多的刑案、需要照顧家人,因此遺漏了這件案子。
他強調,中間其實也有幾次已經將本案拿出來開始研擬簽呈,但他一直沒辦法確認正確的應適用程序,也不知道如何撰寫簽呈內容,又不好意思發問,才會一直延宕到調職之前才提出簽呈。他承認是自己的問題和責任,因此向評鑑委員認錯,強調會把這件事當成最大的警戒,避免再有類似行為。但他也希望評鑑委員能注意到,基層法官在處理海量案件時如果不慎產生疏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不過,法評會認為,他的行為讓當事人在未成年時犯的刑案,直到成年才獲法院實體判決,迄今仍處在緩刑期,影響接受妥適審判的權利,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王榮賓在案件擱置期間也曾詢問案件進行方式,縱使是首次處理,也不能用「不知如何是好」來卸責推諉,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違反法官職務義務。
法評會因此決議評鑑成立,將他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申誡及罰俸1個月,懲戒法院今天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