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陳宣裕的藝人NONO,日前因為性侵案到士林地院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本名陳宣裕的藝人NONO被控性侵案,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他強制性交、猥褻6名女子共7次,但士林地院今日宣判結果,僅認定NONO對一名女子強制性交未遂成立,並考量NONO否認犯罪,還說不認識該名女子,不知為何對方要說他,顯然毫無悔意,因此判處2年6月徒刑。至於其他5名女子提告的部分,法官則認為檢察官的舉證未能使法院形成有罪的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均為無罪諭知。
2011年2月15日前某日,NONO參與三立電視台製作的「王牌大賤諜」節目單元「大賤諜減肥診療室開戰!!」的錄製,結識該節目演出人員(A4),NONO當場向對方要了電話號碼後,於當晚節目錄製完畢後,就撥打電話給對方表示,因為時間已晚,他可以開車送她回家。
女子原本委婉拒絕,但在NONO不斷邀約下,她相信對方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應不會有踰矩行為,且考量錄影地點偏遠,可節省時間及金錢,因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最後就坐上NONO的白色賓士休旅車。
NONO先載她到士林夜市購買宵夜,隨後將車輛駛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妥熄火後,下車走至副駕駛座要求女子下車,同時違反對方意願,從正面強行熊抱,再打開車輛右後車門並進入後座,強行將女子拉進後座,並關上車門,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親吻臉部及胸部、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並徒手扯開女子的襯衫,企圖解開女子的胸罩及扯下內褲。
當NONO同時解開自己的褲子下拉至只著內褲,再將女子抱到其大腿上,上下摩蹭,並繼續拉扯女子的內褲意圖性侵,最後因為女子不斷掙扎抵抗,用力以腳蹬後座椅背,並跌落至右後座腳踏板處,瑟縮於該處且不斷求饒,向NONO才作罷而未得逞。
合議庭認定NONO就這個部分涉犯《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同時審酌NONO身為知名藝人,在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被害人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對方對其身為演藝圈前輩的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其邀約載送回家,卻在過程中將被害人載往深夜無人的河堤停車場,無視被害人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對意願方式意圖性侵,造成被害人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被害人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NONO利用在演藝圈的權勢地位影響出路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後,見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被害人才有勇氣將本案公諸於世。考量NONO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對方要這樣講自己,認為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同時也未與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因此判處2年6月徒刑。
至於檢察官就其他5名告訴人提告的部分,合議庭則認為除了這些告訴人指訴自己遭到性侵害的情節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而這個部分依照檢察官所提直接或間接證據,均無法證明NONO涉有重嫌,再加上這些告訴人所指的情節尚有瑕疵,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就這個部分被訴的事實,均為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