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一名外商銀行的資深女副總,月薪高達21萬元,年收入上看300萬元,不過她隱瞞公司,偷偷在外兼職7份工作。遭外商銀行抓包後,因未經公司同意、違反內規等理由將女副總開除,她氣炸提告「違法解僱」。法院認定,女副總確實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判決銀行勝訴。
據悉,女副總月薪超過21萬元、保障年薪14個月,一年可賺將近306萬,但她未得到銀行同意就在外兼職、持股6間公司並擔任1家寺廟監察人,所以被發現後,遭到銀行解僱。
女副總興訟主張,她在職12年期間表現良好,漏報在家族企業掛名職務,頂多是「初犯」、「無故意」,她並未因此獲利,也沒對銀行造成任何損害,而且漏報的內容是屬於商工登記的公開資訊,「過失」的態樣、內容、結果沒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節重大」。
銀行主張,這名女副總2020年1月晉升為「工商金融業務處」資深副總裁,2023年6月起擔任工商金融業務處大型企業二部的主管,直屬主管為了將她納入「具授信核准權限人員名單」,以拓展業務,要求女副總申報利益衝突及外部活動,但她不實申報,隱瞞在外兼差7份職位。
法院依據銀行的「員工作業規範」、「行為守則」、「個人利益衝突、外部活動及個人帳戶交易處理準則」,認定女副總很清楚,職位調整時必須誠實揭露個人關係利益衝突事項,才能維護銀行的風險管控以及企業管理紀律。
法官更指出「所謂雇主利益,非僅限於一時金錢得失之利益,舉凡企業所維護之經營價值文化及企業管理紀律等均包括在內。」女副總不遵守個人利益衝突的內部規定,又在上班時忙自己的家族事業,已經犧牲銀行的利益,造成銀行無法信賴女副總,因此判決銀行解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