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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倍求償夢碎!高雄男拿舊加油券遭拒怒告中油 法院1理由打槍

    2025-06-05 10:13 / 作者 施書瑜
    中油。翻攝台灣中油臉書
    高雄市戴姓男子去年7月持1996年中油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欲折抵市值約6585元、215公升汽油,遭中油以早已作廢為由拒收,戴男不滿,致電客服無果,因此憤而提告,要求中油依《消費者保護法》求償3倍金額,法院認定已逾《民法》15年請求權時效,判中油免賠,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戴男於去年7月持一疊中油1996至1997年間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前往加油站準備折抵215公升汽油,按當時市價估算約值6585元,卻遭中油以「加油券早已停止使用」為由拒絕。

    戴男不滿向中油客服投訴,主張加油券上未載明使用期限,應可繼續使用,但仍遭拒絕,戴南客訴不成憤而提告,要求中油依《消費者保護法》賠償3倍金額,共計2萬6340元。

    中油則回應,戴男所持加油券為1996、1997年間發行的「公升式加油票」,已於2003年7月1日公告全面停止使用,當時也提供兌換為金額式加油券的機會。

    中油表示,關於禮券需註明使用期限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是自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因此早年發行的加油券不在此規範範圍內。

    法院審理後認定,雖然這批加油券未載明使用期限,但戴男的請求已逾《民法》規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即使券面未註明期限,也無法再請求履行,因此判決中油勝訴,無須賠償;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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