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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爆頭槍決!國民法官首例「境外殺人」只判7年 他躲過10年重罪關鍵曝

    2025-06-27 18:49 / 作者 侯柏青
    在泰國參與殺人的共犯周昱帆,一審依幫助殺人罪輕判。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灣毒販王紘騰因毒品交易糾紛,在泰國行刑式槍決44歲台灣通緝犯石茂強,王紘騰等3名共犯案發後逃亡柬埔寨,僅負責「遞槍擦血」的周昱帆返台投案,周男被依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認定,25歲的周男應是因王紘騰突向死者開槍引發恐懼,才會按指示「被動遞槍」給王,僅構成「幫助殺人罪」,考量周男沒前科、年紀尚輕,判處7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調查指出,死者石茂強逃亡泰國後,與在泰國開設大麻店的王綋騰(時年42歲)有毒品生意往來,周昱帆(時年24歲)為王紘騰的員工,許峯源(時年43歲)則是王的國中同學,林廣原則是石茂強、王紘騰的共同朋友。

    台籍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臉書經常貼出重機的照片。翻攝自石茂強臉書

    主嫌王紘騰揪團和死者談判

    王紘騰和石茂強因毒品衍生糾紛,王紘騰指示周昱帆、許峯源於去年2/24搭機前往泰國,兩人翌(2/25)日凌晨抵達王紘騰的曼谷租屋處,林廣原也赴約,4人一起和石茂強談判。沒想到,石茂強揚言對王紘騰的泰國女友Piyanuch Thammarat(暱稱糖糖)不利,王紘騰暴怒拿槍朝石男的太陽穴開一槍,石男頭部中彈倒地。

    其後,王綋騰將槍枝放回租屋處2樓周昱帆房間內的槍盒裡,石男倒臥血泊時不斷掙扎呼救「救命啊...兄弟對不起、對不起」,王紘騰見狀,為防止驚動鄰近住戶,幾分鐘後就指示周昱帆繞回房間拿手槍。而周昱帆明知王綋騰想拿槍打死石男,仍奉命回房取槍,周昱帆把槍連同槍盒交給王綋騰後,王綋騰在凌晨4時15分,再朝石男左後腦開第2槍,石男因大腦損傷當場死亡。

    案發後,王綋騰指示周昱帆和許峯源幫忙清洗血跡,另名共犯林廣原則開車棄屍,王紘騰期間還嗆聲「我在他身上賠那麼多錢,幫個忙卻推三阻四的」,其後,王紘騰4人和糖糖一起逃亡柬埔寨避難。

    本案旋在泰國曝光,泰方將情資提供給我刑事局,周男遂在同年2/26自行搭機返台投案,主嫌王紘騰等3人仍在逃,糖糖則被泰國警方拘捕。檢方將王紘騰和周昱帆依殺人罪起訴,另通緝兩名男子許峯源、林廣原。本案也是國民參審制上路以來,首起「境外殺人案」。

    檢方認定,周昱帆共犯殺人罪,屬10年以上重罪,檢方也認為,周昱帆返台投案前,泰國警方已掌握涉案人的犯案跡證並提供給刑事局協查,因此認定周男不屬於「自首」。

    石茂強槍擊命案在泰國引發震撼。資料照。翻攝網站

    2024年2月25日,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發現疑似台灣男性屍體,經查為石茂強。資料照。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2024年2月25日,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發現疑似台灣男性屍體,經查為石茂強。資料照。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不過,北院國民法庭審理後出現大逆轉,認為法官依照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自主調查證據,認為周昱帆只構成「幫助殺人罪」,並不是殺人罪的「共同正犯」,今天判他7年有期徒刑。

    槍手突轟毒販頭,周昱帆疑受驚

    合議庭認定,王紘騰當時因為和石茂強意見分歧,應是在周昱帆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塑膠布包覆手槍,突然向石茂強的頭部左太陽穴擊發第1槍,導致石男倒地不起,生命垂危,這種突發情況也讓在場的周昱帆受到驚嚇。其後,王紘騰看到石男持續呻吟呼救,為免犯行敗露,才二度指示周昱帆拿槍。

    合議庭認為,周昱帆明知王紘騰拿槍是為了再次射擊石男,但他身為王綋騰的員工,經濟上依賴王,自然習慣性順從王的指示,況且,他又親眼目睹石男因為一言不合遭到槍殺,因此,本案無法排除他是在一定程度心理壓力下,「被動」聽從王綋騰指示遞槍而有「幫助殺人」犯意,他的做法,讓王紘騰得以持槍射擊,有提高他人死亡結果的可能性。

    合議庭解釋,周昱帆沒有擊發子彈,屬於「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在主觀上和王紘騰有殺人的犯意聯絡,更無法推斷他知道「遞槍」的行為,對於石男的死亡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因而認定缺乏積極證據佐證他基於「共同殺害」的犯意而遞送手槍,因此只構成「幫助殺人罪」,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周昱帆的投案不構成「自首」,因為在他告知警方犯罪事實前,我國警方已經依照泰國警方提供的資料,相當程度的掌握本案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及涉案的嫌疑人身分等大略事實,也有合理依據發覺他涉嫌殺人,因此,他的投案並不符合「自首」。而且,本案依照「幫助犯」規定減刑後,最低刑度為5年,並沒有科處最低刑期仍嫌過重的狀況,無法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周昱帆(左)當初返台投案遭收押。資料照。侯柏青攝

    初到案說謊不符合「自首」

    合議庭審酌,周昱帆和石男並沒有恩怨,他也是石男的朋友,面對石男被槍擊倒地後不停哀嚎、呼救,竟然沒有搭救,反而應王綋騰指示取槍,導致石男丟命,造成極為重大的危害。而他並非主嫌,可能是突發槍擊下引發恐懼情緒,才會被動取槍等,認定他的責任刑上限應為「中度刑」。

    合議庭認為,他坦承「幫助殺人」犯行,而且沒有犯罪前案,但考量他在面對檢警偵訊時沒有第一時間坦承犯罪事實,對於檢警釐清事實、節省司法成本的幫助有限,而他雖然有意賠償被害家屬,卻未積極和對方達成和解,無法引用修復式司法的觀點,做量刑有利認定。

    不過,合議庭另考量,周昱帆和家人的關係不錯,應有足夠家庭支持,而他年紀還輕,未來有機會復歸社會,決定判處7年有期徒刑。本案承審合議庭為審判長黃怡菁、受命法官胡原碩、陪席法官吳家桐及6位國民法官。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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