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雙手上銬出庭。資料照。周永受攝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遭收押近11月,他為了爭取726罷免能投票,以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台北看守所為對象,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柯文哲並主張可以用「在監投票」(不在籍投票)、「戒護投票」及「通訊投票」3種方案,希望法院准予讓他用其中一種方式投票。不過,北高行審酌後,今天逐一打臉3種方式存在的問題,據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柯文哲向法院主張,他是年滿20歲的國民,也沒有褫奪公權及其他剝奪投票權的情形,屬於罷免投票案的投票權人,但因案遭羈押,無法在7/26行使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罷免案的投票權。
他主張已提行政訴訟,為了避免勝訴後因為投票時間結束而無法實現投票行為,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他願遵循法院裁定,用北市選委會和看守所最方便的方式行使投票權。
他主張,依照世界各國選務安排,可用「在監投票」、「戒護投票」及「通訊投票」3種方式,如果是「通訊投票」的話,他建議可以由北市選委會把選票給北所人員轉交給他,由他完成投票後封緘,再由北所交付北市選委會選務人員投入票匭,完成通訊投票。他主張,自己在本案有勝訴可能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台北看守所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辦理機關,並沒有法定職權可以決定受羈押對象能否行使、或用什麼方式及程序完成投票,而且綜觀《刑事訴訟法》和《羈押法》規定,也沒有任何羈押被告行使投票權的規範,北所的作為義務僅限於配合選務機關辦理選務,因此柯文哲和北所之間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稱的「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針對北市選委會部分,柯文哲陳報可以用「在監投票」、「戒護投票」及「通訊投票」3種方式投票。合議庭則逐一打臉。
柯文哲主張,「在監投票」部分。合議庭認為,依照《選罷法》規定形成的選舉制度,是在公眾可以共見共聞下的公開場所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的公眾監督選務,讓選舉人可以在沒有顧忌的自由環境下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
而根據《選罷法》規定,選舉人原則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在籍投票),至於在押被告等特殊情況,該用什麼程序保障讓他們可以用自由意志行使投票權,屬於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法逕行裁准不在籍投票。柯文哲另主張,《選罷法》沒有規定投票應該「親自投票」,認為可採取「通訊投票」。
合議庭認為,《選罷法》有規定罷免投票的方式,必須由投票人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才算是親自投票,如果裁准柯文哲用通訊投票方式進行,就違反程序規定,因此不採信其主張。柯文哲認為,可以由北所人員戒護他到指定投票所投票。
合議庭指出,綜觀《羈押法》全文並無相關規範可以供看守所遵循,如果戒護過嚴恐侵害受羈押者的人格權,過寬的話則恐提升脫逃可能性導致維安困難,損害公益。況且,這些主張必須等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判斷,目前無法在目前定暫時處分狀態的緊急程序中,形成柯文哲在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高的心證。
合議庭也考量到,如果裁准的話,柯文哲就能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目的,屆時他提的本案訴訟就失去意義,況且,若本案判決他的訴求無理由駁回,恐出現選舉無效,同一投票所的其他選舉權人甚至可能要重行投票。合議庭衡量後,認為若准許暫時處分可能影響的公益損害,遠超過不准而他事後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認定本案沒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合議庭遂認定,他的主張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件不符,因此予以駁回。可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侯志融、法官傅伊君及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