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當時以《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被告的身分,約談前後任農業部長陳吉仲、陳駿季,以及時任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到案,訊後無保請回。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在偵辦超思進口蛋弊案期間,有民眾認為政府圖利業者超思公司,因此告發時任農業部長陳吉仲、農業部政務次長陳駿吉(現任農業部長)、時任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畜牧司長張經緯、科長李宜謙等5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但台北地檢署查無5人具體犯罪事證,將5人簽結。
北檢調查發現,2023年農曆年後,因應氣候與疾病影響,國內雞蛋生產不足,因此實施專案進口政策,開放12個國家專案進口雞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023年 3月10日對進口商召開雞蛋專案進口說明會,徵求意願廠商,農業部也於同年3月14日召開雞蛋專案進口公開說明會,因此畜產會委託超思公司從巴西進口雞蛋,尚無違法。且超思公司是以自身款項先行匯款給巴西雞蛋供應商,再提出匯款單向畜產會請款,由此可知超思公司是有足夠支付能力自巴西進口雞蛋。
再者,畜產會辦理22023年雞蛋專案,分別與宏園蛋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泰國進口)、台農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泰國、菲律賓、土耳其進口)、呈冠食品有限公司(自菲律賓進口)、夏暉物流有限公司(自美國進口)、匯麥遠盈國際有限公司(自土耳其進口)、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羽禾食品有限公司(自澳洲進口)、超思公司(自巴西進口)簽訂契約,故畜產會共與 9 家公司簽訂契約,自泰國、菲律賓、土耳其、美國、澳洲、巴西等國家進口雞蛋,並無獨厚或圖利超思公司。
檢察官查,時任農業部長陳吉仲,僅就政策面進行決策,後續相關採購細節交由畜產會龔隆太、吳俊達等人,採購價格則由龔、吳2人與進口業者吳諭非處理,尚無證據認定陳吉仲就超思公司進口雞蛋的條件、請款流程有何具體指示的情形。而陳駿季當時雖然擔任農業部政務次長,但進口雞蛋計畫是由畜牧司司長張經緯主責,非其職務內事務。
而被告張經緯為使國內雞蛋供應充足,透過各個管道尋求國外蛋源,並非單獨挑選超思公司,再者張經緯也僅規劃雞蛋進口政策並交由畜產會執行,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其與吳諭非合謀詐欺。至於李宜謙的部分,在檢視農業部畜牧司的採購雞蛋簽呈,均未見李宜謙的署名或簽核,難認被告李宜謙對於雞蛋進口事務有何具體職務行為存在。
至於林聰賢雖為畜產會董事長,但其僅負責對外與產業界溝通,實際採購細節仍由龔隆太、吳俊達負責處理,且其並未直接與吳諭非聯繫,最後在清查5名被告的金流,並未發現異常,且吳諭非所詐領的款項也未發現有流入5名被告的帳戶,因此難以認定5人涉及不法。
另外,當時還發生進口雞蛋製作成液蛋後有產地標示問題,這個部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訂定的「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等相關法規,液蛋產品應標示 「原產地(國)」及有效日期。
畜產會於2023年6 月間委託業者,將庫存的專案進口雞蛋,加工為冷凍殺菌液蛋後送回畜產會承租的倉儲轉庫存備用,當時對標示方式的解釋認知,原以為可依照「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的貨物與原材料歸屬,可認定為實質轉型,因此業者將進口雞蛋製作成液蛋之產地標示為台灣。
不過這個分在2023年7月間畜產會向衛生福利部確認後,才知道製作成液蛋的過程並非實質轉型,仍應標示進口雞蛋原產地才正確,畜產會獲知後即通知業者此後應以原產地標示,因此這個部分屬於機關間法規解釋不同造成的差異,無法認定陳吉仲等人有教唆商品虛偽標示犯行,因此將5人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