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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條例修法草率、敷衍? 法務部:符合憲法精神 罪責相當

    2025-10-01 20:30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呂志明攝
    近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法務部擬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草案提出批評,認為修法過於草率,未充分回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的意旨。法務部今(10/1)日正式回應,強調修正草案已廣納各界意見,並充分考量罪責相當原則,旨在賦予法院更多裁量空間,以處理毒品犯罪情節輕重不一的個案。

    平衡重罰與個案裁量

    法務部表示,毒品犯罪屬「萬國公罪」,對國民身心健康及國家發展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採取重刑政策,以遏阻毒品供應。然而,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指出,現行條例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刑度,在情節輕微的個案中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為回應憲法法庭判決,法務部邀集學者專家及多個緝毒系統單位研商修法方向,並經行政院兩次審查會議後提出修正草案。草案新增規定,若毒品犯罪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情節輕微,可酌情減輕刑度,但曾因故意犯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此減刑條款。法務部強調,此修正旨在賦予法院更大的裁量權限,以避免刑罰僵化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修法並非敷衍

    針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控法務部修法草率、敷衍憲法法庭判決的批評,法務部表示此說法有誤解。該部指出,憲法法庭判決雖提到可考慮引入有期徒刑作為死刑及無期徒刑之外的選項,但並未指示特定修法方式。法務部選擇以新增減刑規定的方式調和罪刑不相當的情形,已符合憲法法庭判決精神。

    此外,關於草案中排除曾有故意犯罪記錄者適用減刑規定的設計,法務部引用憲法法庭協同意見書內容,稱「無其他犯罪行為」係指行為人無其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紀錄。基於此解釋,法務部認為排除前科者適用減刑條款,有助於維持刑罰的嚇阻效果,並避免減刑範圍過寬影響緝毒工作。

    民間建議與政府立場的分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日前聲明中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引入毒品重量與等級的危害判斷標準,以及全面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其他立法缺失。基金會批評現行條例僅依毒品級數劃分刑度標準,未能反映案件實際危害程度,例如販賣少量第一級毒品與販賣大量第四級毒品的刑度失衡問題。

    然而,法務部對此表示,修正草案已充分考量憲法判決意旨及現行政策需求,在重罰毒品犯罪的基礎上加入裁量空間,以平衡罪責相當原則與打擊毒品犯罪的政策目標。至於民間提出的大幅度修正建議,法務部認為立法實務上恐非易事,但仍歡迎各界持續提供建言。

    法務部強調,其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從未改變。本次修正草案旨在完備法制設計,同時賦予法院更大的裁量空間,以處理情節輕重不一的毒品犯罪案件。未來,該部將持續深化反毒工作,阻絕供需網絡,減少毒品對社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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