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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不了律師!前北市議員賴素如出獄拚工作 律懲會下重手「除名」

    2025-10-27 10:31 / 作者 侯柏青
    賴素如。資料照。讀者提供
    在太極雙星案中收賄100萬的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依貪污罪判處7年半、褫奪公權4年定讞,賴素如坐牢3年9個月後,去(2024)年10月假釋出獄。不過,律師出身的她將面臨無法執業的狀況,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聯手將她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她還拿前立委高志鵬圖利案為例,為自己爭取機會,但律懲會仍下重手決議將她「除名」,讓她無法再擔任律師,如不服仍可覆審。

    擁有律師執照的賴素如,先後擔任多屆台北市議員、國民黨發言人、2012年馬吳配競選辦公室主任,還接下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的辦公室主任。檢方查出,曾在大小訴訟中為國民黨打官司的賴素如,竟在太極雙星案中向業者索賄1500萬元,並運用議員職權喬事,賴素如在其開設的九品法律事務所內收業者100萬元,翌年,她雖聞風退還100萬,但已遭鎖定。

    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偵結起訴,賴素如一審判10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改判9年、褫奪公權9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改判7年半、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檢方於2020年12月30日傳喚她入監執行,她坐牢近4年後獲准假釋,去年10/14出獄。

    北檢、士檢事後緊急將她移付懲戒。檢方主張,賴素如身為執業律師,在擔任北市議員期間收賄卻被判決確定,依照行為時或修正後的《律師法》均有懲戒事由。

    賴素如向律懲會表示,她雖被判刑確定,但是否要懲戒,應該視犯罪行為和執行律師業務的關聯性決定懲戒方式,她認為,擔任台北市議員的職務上收賄行為,和她的律師身分無關,她也不是以律師名義或執行律師業務時犯罪,應該處分她「警告」、「申誡」或「停職」就足夠,不需要除名。

    她更拿前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貪污案為例,認為高志鵬同樣具有律師身分,也是民代,高在立委期間收賄圖利而被判有罪確定,律懲會也只有處分停止執行職務2年。另一名何姓律師則是在執行律師職務時犯罪,經律懲會懲處後覆審,最終處以停止執行職務2年。她認為,基於公平和比例原則,最多處罰停止執行職務就夠了。

    賴素如認為,她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就接受法律處罰,且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已經獲得假釋。假釋的目的就是要讓表現良好、確實反省悔悟的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因此,她雖然曾被判刑確定,但懲戒結果,應該讓她有機會回歸正常生活和工作,不該逕自剝奪她的律師資格。

    律懲會則認為,比較修正前後的《律師法》,無論懲戒事由或處分,都是以修正前對賴素如最為有利。她進行犯罪行為時為台北市議員,具有法學博士資格並為執業律師,竟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收賄100萬元,損害公務員廉潔自持形象,也嚴重破壞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已經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律懲會指出,她身為律師界的一員,又是地方民代,涉入收賄情事已損害民代形象及律師職業的尊嚴與榮譽。她雖然援引高志鵬的案例,但律師懲戒案件應該依照個案處分,不同犯罪行為不該相提並論,況且法院認定高志鵬案涉犯的罪名為圖利,但她被判刑確定的罪名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且高志鵬判4年6月,她判7年6月,兩者罪名和刑度都不相同,自應針對本案行為做考量。

    律懲會認為,賴素如已喪失執行律師業務的信譽,決議將她除名。賴素如若不服,仍有機會透過覆審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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