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示意圖。取自Pixabay
桃園王姓男子去(2024)年8月間和鍾姓女友發生肢體衝突,竟拿浴室裡的香氛玻璃罐痛擊鍾女頭部致死,他發現女友沒有呼吸心跳後,竟把鍾女屍體裝在塑膠桶裡,竟開車帶著鍾女的5歲女兒(不知情)一起到龜山挖洞埋屍。王男自首並第一波賠償60萬元,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判13年,他認為判太重上訴,高院今天打臉駁回,全案可上訴。
調查指出,王男和鍾女是男女朋友,他和鍾女的5歲女兒、朋友同居在桃園八德區。去年8月27日清晨6點,兩人因為家庭開銷等問題,在浴室發生肢體衝突,王男一氣之下,拿起浴室裡的玻璃香氛罐多次敲擊鍾女的右額和鼻樑,導致鍾女右額部挫傷合併撕裂及鼻樑開放性骨折,不幸因頭部外傷導致創傷性腦損傷而死亡。
王男等到7點,確認鍾女已經沒有呼吸心跳,為了掩蓋鍾女的死因,他竟然用黑色塑膠袋裹住鍾女塞入橘色塑膠桶,然後放在汽車副駕駛座,並帶著不知情的5歲妹妹陪他到桃園龜山區挖洞埋了鍾女。
王男殺掉女友,竟帶其女一起棄屍。兒童示意圖非本案圖象。取自unsplash
事後,同住的朋友追問鍾女的行蹤,王男在家人勸說下到警局自首犯案,警方出動尋屍找到鍾女遺體。檢方將他依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罪名起訴,全案進入國民法庭審理。
王男在一審認罪,國民法庭依「自首」規定予以減刑,而他雖然有意調解但還沒成立,初步僅賠償60萬元。
國民法庭痛批,王男無視法治社會規範,導致鍾女喪失生命,造成家屬天人永隔的終身遺憾,且他為了掩飾犯行,竟帶著被害人的幼女一起棄屍,行為令人髮指、泯滅人性。國民法庭認為,他棄屍之目的是為了避免被發現犯行,並非傷害致死的當然結果,認定分別涉犯兩罪,依傷害致死罪判11年、遺棄屍體判2年10月,應合併執行13年。
檢辯均上訴高院,但高院認為,檢方在原審求刑11年,原審也判11年,並未有刑度過輕狀況;至於王男主張原審未充分說明理由,且量刑太重,高院則認為,王男犯行嚴重,原審量刑並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據此駁回檢辯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