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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兼差!監獄管理員涉當夾娃娃機「台主」 懲戒法院判「記過一次」

    2026-05-28 13:33 / 作者 侯柏青
    監獄管理員當夾娃娃機店的台主,被判記過一次。示意圖非本案。取自pixabay
    雲林第二監獄蔡姓管理員,被控在彰化縣市夾娃娃機店「當台主」賺錢,還邀請暱稱「蘇察哈爾璨」的同事加入網路「自強台主群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不得經營商業(兼差)規定,他喊冤表示沒兼差,仍遭法務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他知法犯法,接受調查時還不承認違失,判記過一次。可上訴。

    調查指出,蔡姓管理員自2020年底調任雲林二監管理員,他在2023年11月18日到2025年6月30日間,向從事夾娃娃機的「場主」吳姓男子,分別在彰化縣租了一台夾娃娃機、在彰化市租了1到4台夾娃娃機,提供不特定消費者娛樂,藉此營利。

    他在機台內放置公仔、娃娃和電子產品,每次收取10元硬幣。據了解,他每月除用現金交租,也會轉帳給吳男,並用LINE網路平台群組通知吳男確認,前後租用機台超過1年半,共給付10萬2500元租金。

    雲林二監政風室獲悉後進行調查,蔡姓管理員坦承洽談租用機台,付租金及邀請同仁、暱稱「蘇察哈爾燦」加入台主群組,而且,退租後清理機台的影像也是他本人,但依然否認兼差。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審理時,蔡姓管理員未提答辯。承審合議庭認為,他有實際租用管理及退租清理等行為,屬於實際經營夾娃娃機商業行為,不論他是為了自己或別人利益,都算是實際參與經營的規度謀作行為。況且,他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為了別人利益作的,因此足以認定他違法。

    合議庭認為,蔡姓管理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其行為足以讓民眾有不良觀感,認為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業務、公務紀律鬆散,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因此,為了維護公務紀律,因而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指出,依照法務部提供事證及他在雲林二監政風調查時的陳述,足以認定事證明確,審酌他身為監獄管理員,應奉公守法,卻知法犯法違規兼差。加上他在接受調查時飾詞否認,另考量他在職期間的獎懲表現等,判他記過一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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