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法警三度酒駕,被罰休職8月。酒駕示意圖。翻攝pexels
高雄地院一名鄭姓法警今(2026)年1月晚間在家喝高粱酒,隔天早上7點多騎機車時,被警察發現有「酒容」攔查,執行酒測後發現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9毫克,將他移送法辦,被判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懲戒法院發現,他之前曾兩度酒駕被判「降一級改敘」、「降兩級改敘」,卻依然故我繼續酒駕,日前重懲休職8月,以示警惕。可上訴。
調查指出,鄭男在高雄地院當法警,知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能開車騎車,他在今年1/22晚間9點多在家喝酒後,翌(1/23)日早上7點騎車出門,7點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與中山高速公路東側便道口時,被警察攔檢,當場測到酒測值0.59毫克。
鄭男在應訊時坦承不諱,高雄地檢署將他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高雄地院今年3/12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法院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通知他說明,鄭男都未提出答辯。
懲戒法院第三度懲戒鄭姓法警。廖瑞祥攝
合議庭發現,鄭男於2021年間擔任橋頭地院法警時,就曾酒駕肇事,但他與被害人和解獲緩起訴,遭懲戒法院罰他「降一級改敘」;鄭男於2024年3月轉任高雄地院法警,某天晚間又在餐廳喝威士忌後騎車買菸遭警方攔查,測得酒測值0.27毫克,他被判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懲戒法院則加碼罰「降兩級改敘」。沒想到,鄭男竟然第三度酒駕吃官司。
合議庭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他在非執行職務時間酒駕,除觸犯刑罰外,也違反上述規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的違法行為。
合議庭考量,鄭男已經兩度受懲,依然不知悔改,所為嚴重影響公眾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並損害政府機關信譽,有必要再次懲戒,合議庭審酌他三度違法酒後駕車,顯示自律能力薄弱,日前重懲休職8月。全案仍可上訴。
《太報》關心您
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且呼籲國人酒後不開車,保護自己與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