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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貪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再裁定林益世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2023-08-09 17:17 / 作者 侯柏青
    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收賄6300萬元案,由於一、二審和更一審對法律見解歧異,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年3月統一見解,認定「民代收賄喬事涉貪」,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由於林益世的境管期限將屆滿,承審庭認定他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裁定從本月16日起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檢方查出,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受爐渣業者陳啟祥之託,爭取中鋼子公司中聯的轉爐石銷售契約,並約定對價。林得知地勇評選不合格,藉立委對經濟部選派中鋼或中聯高層人事有影響力,以撤換中聯公司副總經理及找經濟部部長評理等話恐嚇施壓中鋼、中聯高層,迫使中聯修改標準重新評選,讓地勇取得締結轉爐石銷售契約權利,林益世則收賄23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

    檢方當年依《貪汙治罪條例》收賄、《刑法》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林益世。不過,在立委收賄喬事部分,一審法院和高院更一審都未依貪汙論罪,高院更一審去年採取「法定職權說」,認為他的舉動非立委職務行為,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提案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今年3月裁定,民代收錢喬事應非恐嚇,可能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或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最高法院依大法庭見解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承審合議庭指出,檢方以林益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提上訴,他涉犯收賄罪嫌重大,所犯罪名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徒刑,最高可判至無期徒刑,審酌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他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和執行的可能性很高,認定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審酌訴訟進行的程度、林益世的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及所為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因素,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況後,認為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及命定期報到等方式,均不足以排除他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仍有境管必要,裁定自8月16日起,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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