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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鴻鈞前辦公室主任猥褻女記者入獄 再加一條「性侵既遂」判3年2月定讞

    2024-10-11 11:04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前親民黨立委李鴻鈞(現任監察院副院長)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2019年涉嫌邀兩名電視台女記者到KTV續攤,卻趁機搓胸、摟腰及摸臀,還把其中1人帶往摩鐵試圖性侵,卻因無法勃起而強逼口交得逞。張書維涉強制猥褻罪部分已判2年8月確定,目前入監服刑中,至於他涉嫌性侵部分也無法脫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他遭判處3年2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一名電視台記者A女因採訪關係認識新北市某里長,進一步認識擁有地方人脈的張書維,A女某次邀約另名同事B女一起參加里長舉辦的春酒聚餐,飲宴結束後,張書維意猶未盡而提議去下一攤,其他人都有事離開,兩名女記者只好禮貌性陪他到台北市中華路的錢櫃KTV續攤。

    不過,張書維在KTV時手腳不安份,他和B女一起唱歌的時候,不顧B女閃躲,恣意搓胸、摟腰及亂摸對方臀部、大腿,B女遠離張書偉。而張書維進而對A女下手。他同樣對A女不停摸胸、摟肩,讓A女痛苦萬分。

    好不容易續攤結束,A女聯絡B女朋友接走她,她則被迫搭計程車送張書維回辦公室,沒想到張書維竟直接請司機開往汽車旅館,A女尿急借廁所,沒想到被張書維逮到機會,他不顧被害人哭喊「主任,不要」、「生理期來」想硬上,卻因無法勃起而壓住對方的頭脅迫口交,被害人掙扎後逃離現場,報警處理。

    張書維在案發後竟召開記者會強調被「仙人跳」,甚至大言不慚地說,早就跟女記者約好去摩鐵,當天只有全裸滾床單,他「不記得任何事」。但歷審法院都打臉他的供詞,一審認定他猥褻、強制性交重判7年;二審依兩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但認定性侵未遂改判2年4月,應執行4年6月。

    不過,最高法院駁回強制猥褻案上訴,判他2年8月確定;至於他涉嫌性侵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查明是「既遂」還是「未遂」,將全案發回更審。

    張書維目前已入監服刑,而他在高院更一審開庭時態度大逆轉,改口承認性侵,僅堅稱是「未遂犯」,但強調已和A女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

    更一審合議庭認定,張書維性侵「既遂」,痛斥他案發時身為立委辦公室主任,應該知道與記者間應酬活動的分寸,卻趁被害人因工作不願得罪他的機會犯案,行為相當惡劣,而且事後還開記者會瞎掰是對方主動要求發生關係,毀損被害人明節(依誹謗罪判2月確定),造成對方二度傷害,因此判他3年2月。

    張書維上訴最高法院爭輕判,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問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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