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頸案發生在新北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取自Pexels
新北國三生割頸案9/30一審宣判,新北地方法院輕判行兇的乾哥、教唆的乾妹各9年、8年有期徒刑,引發輿論怒火,被害人父親直言「司法已死」,檢方也因不滿量刑而決定上訴。而法界也雜音四起,認為犯案少年下手兇殘,不能因為年紀而片面減刑,否則將衝擊人民法感情,而合議庭輕判之餘,卻沒有清楚交代是否認罪等量刑因子,加上判決依法不公開,難怪惹來諸多質疑。
就讀新北市某國中三年級的「乾哥」郭姓少年,去年12/25為了幫「乾妹」林姓少女出氣,竟拿彈簧刀10刀刺死同年級楊姓少年。有傷害前案才剛回歸校園的郭生,使用無比兇殘的手段殺人,林生還在旁助威吶喊「給他死」,引發校園恐慌。而這對乾兄妹雖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但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後,僅判乾哥9年、乾妹8年,因而挨轟「判太輕」。
割頸案「乾哥乾妹」登紐約時代廣場的電子看板。取自臉書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
若只因「年齡紅利」減刑,上訴二審仍可能翻盤「我們必須教育少年,要求他們不可以傷害別人,法律不應該只是加害人的保護傘,反而應該成為每個學子最堅強的保護,若能透過法律嚇阻校園暴力,才能讓校園成為每個學子安心學習的地方。」檢察官出身的前新竹市副市長、知名律師蔡麗清這麼說。
她沉痛的表示,割頸案造成一個無辜學生死亡,兇手卻只判9年或8年,當然會讓外界感覺「輕判」,而且難以服眾。
「光從法條上來看,少年犯在法律刑度上,本來就擁有『優惠條款』。」蔡麗清解釋,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的刑度為10年起跳,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根據《刑法》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涉案少年被判「有期徒刑」不令人意外。
只是,在這樣的法律保護傘下,法院的量刑適當嗎?
她分析,根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14歲到18歲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其行為「得」減刑。而根據新北地院的新聞稿,她認為,本案合議庭應是考量少年的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加上合議庭審酌,2名涉案少年在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才會據以減輕其刑,判兩名少年10年以下之刑度。
但,這樣的減刑,反而會招致外界質疑「法律變成加害者的保護傘」。
蔡麗清認為,《刑法》僅規定「得」減輕,並非「應」減輕,意思就是,不是非得要「減刑」這個選項,也可以「不必減刑」;她認為,也許這2位少年有機會因為「年紀」減輕刑度,但仍應取決於個案上是否有可以減輕的條件,不能「逕自適用」減輕條款。她說,根據報載,涉嫌動手的郭姓少年有傷害前科,下手時動了10刀,林姓少女還在旁邊助陣,2人品行不佳,手段殘忍,且造成最嚴重「死亡」結果,依法院判決理由,兩人只是算是「漸能覺察自身過錯」,不能算完全悔悟,更沒有賠償家屬及取得原諒。
她認為,在這些因子下,檢方在上訴二審時,很有機會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對於刑度,蔡麗清引用一齣韓劇《少年法庭》的經典台詞來形容,「我們得告訴他們法律有多麼可怕!我們必須教育他們,要是傷害別人,就必須付出多慘痛的代價。」前新竹市副市長、律師蔡麗清。侯柏青翻攝
片面減輕刑責,衝擊人民法感情而律師黃帝穎則從另一個角度出發,強調少年法庭仍應衡酌「被告犯後有無悔意」及「是否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等量刑因子,不應「片面減輕刑責」,否則會衝擊人民法感情,而最明顯的衝擊,莫過於新北家長群組對此案的反彈與恐慌。
黃帝穎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是提供少年犯罪享有特權,而是讓少年更能有「反省、自新」的機會,所以,少年法庭調查後,認為少年觸犯「本刑最重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者,因此裁定移送檢察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這與一般人犯罪由檢察官偵查的程序意旨相同。
黃帝穎表示,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少年犯罪排除死刑及無期徒刑選項,但像殺人罪這種刑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法院本來就應該審酌被告有沒有悔意、犯罪手段兇殘程度及是否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等量刑因子,而不是「一廂情願」直接減輕刑責。黃帝穎也點出,外界近日也質疑《少事法》有期徒刑只要服刑3分之1以上就有權申請假釋,而且前科也會被塗銷。對此,司法院提出的修法草案已經有所回應,修正草案規定「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受他案處分或刑之宣告,才能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他認為,修正草案已試圖平衡少年犯罪的究責、矯治及預防再犯、復歸社會。國三生割頸案9/30一審宣判,新北地方法院輕判行兇的乾哥、教唆的乾妹各9年、8年有期徒刑,被害家屬強烈不滿。侯柏青攝
3加重因子輸入「15年」起跳!合議庭沒說清楚的事致力兒少權益案件的律師楊佳陵分析,《刑法》271條殺人罪為10年以上刑度罪名,法官有自由裁量權,若認定少年犯適用《刑法》14歲到18歲人的減刑規定,自會依照《刑法》第66條規定減輕2分之1,可以合理推測,合議庭在量刑時,是將殺人既遂罪的最低刑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折半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作為基準開始量刑。
但是,根據媒體報導,兩名被告並未完全認罪,根據新北院公布的新聞稿,合議庭另有參酌「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不過,若自行將從重量刑的因子「被告居於主謀地位」、「犯罪手段殘酷」、「被告在兒童前面殺人」輸入司法院量刑系統,並且完全忽略被告有「部分承認犯罪」等從輕因子,將得出「建議判處刑期為15年」的結果,顯然高於此案的殺人罪的最低法定刑5年。楊佳陵表示,雖然兩名少年得以減輕其刑,但他們是否認罪和悔改,才是量刑的重要關鍵,就「成人的《刑法》」來看,若成人涉犯殺人屬實卻不認罪,在司法實務中就會被重判。但由於這起判決並沒有公開,因此,法官究竟放了什麼量刑因子,外界根本無從得知,反倒是新北地院的新聞稿引發了外界疑問,就英美法系而言,這3個類型是加重因子,她認為,合議庭有義務告知外界答案。
法官應促進雙方對話,引進修復式正義不過,對於刑度輕重,前法務部參事、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有其他看法,他認為,行兇少年判9年,由於審理不公開,少年的罪責也在法律上得以減刑,法官很可能是「求其重而不可得」,外界難以評論刑度究竟是輕還是重。
他認為,就一般司法實務而言,法律的刑度範圍既然在這裡,法官自然也不能作枉法判決。不過,他認為,法官在審理階段,也可以有不同做法。
何俊英指出,少年案件的法官在審理時主導性相對比一般案件強,因此,應多體諒及關懷被害人家屬的心境或想法,再來考量刑度,即使有意輕判,也應該讓少年知道自己犯錯了,並積極促使他們誠心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賠償,更可以啟動「修復式正義」的司法程序,促進雙方對話空間。他認為,雙方若感受到法官真心實意的關懷和努力,相信即使判決結果比預期輕,也會「相對減少」被害人(家屬)的剝奪感及失落感,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也會比較好,也不至於出現「被告覺得判太重,被害人認為法官亂判」的批判結果。
新北割頸案的判決結果引發外界質疑,而新北地院在9/30做出宣判後,10/4又認為「乾哥」、「乾妹」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延押2個月,讓這對「乾兄妹」暫時無法重獲自由。
在輿論撻伐下,被害人家屬及檢方都表明上訴,檢辯和少年將在高等法院戰場上繼續火拼,至於「乾兄妹」上訴高院後,是否會伏首認罪爭取更輕判決?檢方又會如何出招說服法院從重量刑,已成為全民矚目焦點。
新北割頸案大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