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審國會職權修法,綠委抗議黑箱。資料照。陳品佑攝
國會職權修法之一的《刑法》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如果虛偽陳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憲法法庭認為,公務員在立院答詢或陳述是為了回應立委的質詢或詢問,屬於政治行為,背負的是政治責任,如果將虛偽陳述明定為犯罪行為而科處刑罰,立法的目的並不合法正當,因此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明文規定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嚴重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是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因此,立法者如果要就特定型態的不法行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手段加以制裁,規定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立法目的必須是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或維護重要法益,而採取的犯罪處罰手段應該有助於達成目的,而且沒有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運用。
憲法法庭認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嚇阻官員出現「虛偽陳述」的狀況,以維護立法院的《憲法》職權行使。但是,公務員在立法院做的聽證或備詢,都是為了回應立委,這是《憲法》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一種具體表現方式,亦是民主政治運作之一環。
無論是立法委員的質詢、詢問,或是行政院的行政首長、所屬公務員的答詢、陳述,性質上都是屬於政治領域中的互動性政治行為,最終都設及立法院和行政院兩大政治性平行憲法機關的職權行使及憲政運作關係。
在憲政運作關係中,立法院如果為了維護《憲法》職權行使,就行使專有的立法權,將行政首長或官員答復立法委員的質詢或詢問涉及虛偽陳述者,界定為犯罪行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來嚇阻政治行為,這種立法目的追求的利益,充其量只是讓立法者行使《憲法》職權帶來利益,卻會衝擊到行政院行使《憲法》職權的利益,不屬於維護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
憲法法庭認為,追究政治責任,是民主問責問題,應該用各種民主問責程序來做,讓民意成為最終依歸,而刑罰手段不是追究政治責任的適當手段。
憲法法庭認為,這條規定是要處罰公務員虛偽陳述,讓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在立法院院會、委員會或調查(聽證)程序不能說謊,雖然涉及事實性陳述的部分本來就該據實為之,但官員就陳述內容所負的責任為政治責任,不涉及法律責任。如果在立法院說謊,屬於政治性爭議,本人應該受到民主問責,最嚴重的下場就是去職以示負責。
如果說謊的政府人員是政務官,所屬政黨可能會也一併受到民意的問責,這是民主政治運作的政治責任主要表現方式,也是追究民主政治運作的政治責任比較適當而且有效的方式。
不過,本條規定卻將政治行為比擬為犯罪行為,對官員施以刑罰,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就達成立法目的而言,不屬於適當而必要的手段,也不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要求。憲法法庭據此宣告這項條文違憲,自即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