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艦艇未來航行中將不得對犯錯士官兵罰站,須在艦艇靠泊後才能執行(非當事艦)。國防部臉書
國防部本週三(5/07)
預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新增國軍官兵罰薪(扣薪水)之期間1個月以上、不得超過6個月,另外也新增士官兵遭到禁足、檢束與罰站的新規定。在營禁足、檢束也要服勤;士官兵罰站1天不超過2小時,且穿著必須符合內部管理規定;而海軍軍艦航行時不執行罰站,靠泊時再執行。
依據母法「陸海空軍懲罰法」制定的「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國防部5月7日公告於國防部官網,包括新增第11條規範罰薪的時間從1個月起至6個月,並不得超過最大服役年限。
新增第12條,權責長官為罰款懲罰之前,得依據母法第57條規定召開「懲罰諮詢會」,由諮詢會提出專業具體建議後決定,避免後續懲罰罰款後續執行時窒礙難行。
修訂版的的「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中,新增第13條,對於受懲罰官兵在於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
新增第15條則是規定受懲罰士官兵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2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的休息時間執行。
而針對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新規定也要求懲罰單位長官應停止執行對士官兵的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國防部公告網址: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title=國防消息&p=84384&SelectStyle=公告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