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潛艦國造專案小組召集人黃曙光。資料照。郭宏章攝
名嘴吳子嘉去年在個人YOUTUBE頻道上,痛斥前潛艦國造專案召集人、前國安會諮詢委員黃曙光「貪污犯」,還說他「帶著一群人在貪污,跟民進黨的高層聯合貪污」,他另在政論節目上k黃曙光貪污,連帶羞辱其胞妹、立委黃珊珊是「貪污犯的妹妹」。黃曙光提告求償20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定吳子嘉針對公共議題做評論,尚未逾越言論自由界線,今天判他免賠。可上訴。
黃曙光主張,吳子嘉在毫無合理查證下,去(2024年)年1月10日在他個人主持的YOUTUBE「董事長開講」網路頻道,公然散布「那個黃珊珊你的哥哥叫做黃曙光,黃曙光就是貪污犯」、「黃曙光帶著一群人在貪污,然後還跟民進黨的高層聯合貪污嘛」、「然後黃曙光是貪污犯」。
他主張,吳子嘉在同年1/16於《東森電視台》的「關鍵時刻」擔任來賓時,又說「說她(黃珊珊)哥哥(黃曙光)貪污」、「我不只講黃曙光,我說黃曙光的妹妹,你今天黃珊珊你可以告我,我在這邊講也是一樣啊,你們家一家清白,她講得,我說貪污犯的妹妹」、「我每天罵他貪污犯」等。
黃曙光認為吳子嘉不實影射他是貪污犯,足以貶損其名譽和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提告求償200萬元,但北院今天判黃曙光敗訴。
吳子嘉官司打贏黃曙光。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院認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113年憲判字第5號」的判決意旨,在言論中,只要有關國家法令及政策的意見提供、公共討論、對於政府權力行使的監督批評、對於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表現評價及反應等,因為具有形成公意、監督施政及實踐民主等重要功能,應該受到《憲法》的高度保障,尤其是直接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國家更應給予最大的保障,且就人民表意的語言運用及情緒表達等,要給予較大限度的容忍。
北院認為,《憲法》固然保障人民之名譽權及其人格法益,但也不可能為人民創造一個毋須忍受他人任何負評之無菌無塵空間。本案是吳子嘉個人主觀懷疑「潛艦國造涉及舞弊」的事實是真的,並且就涉及重大的國家公共議題做出評論,不是自行虛構事證而無端質疑黃曙光的惡意評論。
北院認定,吳子嘉用這些事實評論黃曙光,使用的語言縱有不堪,但符合憲法法庭揭示的原則,而潛艦國造涉及舞弊事件有公共性、重大性及機密性,黃曙光當時是主導潛艦國造職務地位的公眾人物,他的名譽權保護在這種情形下應有所退讓,因此認定,吳子嘉的言論和評論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不具違法性,據此判吳子嘉免賠。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