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張綵茜攝
《監獄行刑法》規定,死刑定讞後若經非常上訴或再審撤銷改判,其待執行的收容時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7/7)朝野立委皆關切現行制度是否合理,認為死刑犯待執行期間同樣遭限制人身自由,若日後改判,卻無法折抵刑期甚至缺乏補償機制,恐有制度漏洞;法務部長鄭銘謙則表示,死刑待執行收容屬過渡性質,與羈押及有期徒刑執行不同,現行制度有其立法考量。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指出,羈押期間依法可以折抵刑期,但收容(等待死刑待執行)期間若因非常上訴或再審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收容期間卻無法折抵,令人難以理解。他認為,無論法律名稱為何,受刑人都同樣遭剝奪人身自由,若實際已收容8至10年,卻因制度規定無法折抵刑期,應重新檢討其合理性。
鄭銘謙回應,死刑待執行期間的收容並非羈押,而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法律性質與羈押、保安處分及有期徒刑均不同,因此無法比照刑法有關羈押折抵刑期的規定。他強調,非常上訴撤銷死刑判決屬極少數例外情形,現行規定是立法時的制度設計。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質疑,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期間的收容,法律性質究竟屬於刑罰、保安處分或其他類型。她認為,死囚在未執行前長期遭拘禁,若日後因非常上訴、再審或程序瑕疵而撤銷原判,甚至改判無罪,長達十餘年甚至數十年的收容期間,現行制度卻未明確提供補償機制,恐已形成法律漏洞。
鄭銘謙強調,若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的補償要件,仍可依法處理,但個案是否符合要件,須視法院最終判決結果而定,無法預先認定。
翁曉玲指出,目前該法主要針對羈押及刑罰執行錯誤提供補償,對於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收容期間,若最終改判無罪或撤銷死刑判決,是否應納入補償範圍,現行法並無明確規範。她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提出法律意見,並表示將研議修法,補強制度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