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8歲了,我想做自己!」、「自由伴隨責任,你才18歲沒辦法為自己負責!」公民權下修案引發世代之間熱烈討論,國內從《憲法》、《民法》到《刑法》的「成年年齡」處處存在矛盾。尤其,《民法》成年年齡20歲是民國18年的產物,距今已超過90年,引發「非修不可」的聲浪。究竟「18歲,行不行?」本文整理立法沿革,讓你一次看懂。
台灣以20歲作為成年年齡,落後157個國家。
根據統計,全世界共有128個國家將「法定成年年齡」訂在18歲,佔絕大多數,包含美、英、法、德等歐美各國,亞洲則有中國,日本已修法完成,將在2022年正式實施。若以20歲為界,全世界有157國成年年齡在19歲以下,僅有20國(包含台灣)定在20歲以上,顯見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已是世界主流。
A、公投18歲vs.投票權20歲
事實上,我國《公民投票法》早在2018年修正後,就把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讓18歲青年可以決定國家大事。不過,選舉、罷免的投票年齡門檻卻還停留在20歲,引發一連串疑問。既然青年可以決定國家大事,為何不能選擇為自己服務的公僕?既然青年可以參與政策要事,為何不能決定自己是否飼養寵物、買賣機車、租賃住屋等私事呢?
B、刑法18歲vs.民法20歲
滿18歲者,在《刑法》上為完全責任能力的人。雖然沒有明文寫出「法定成年年齡」,但依據《刑法》第18及63條認定,18歲以上應負「完全行為責任」;簡言之,犯罪不能不罰或減刑。
但,滿18歲者,可以當警察,卻不能從事保全與攤販工作;可以買樂透卻不能買運動彩券;甚至,滿18歲的男生要盡國民服兵役義務,但申請銀行戶頭、申辦手機卻還得父母陪同,因為《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涉及所有「簽約」有關行為,未滿20歲得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此條文早在民國18年訂立。立法之初,是參考世界立法及我國舊有習慣。然而,當歐洲各國早在1970年完成修法,讓18歲青年享有完全公民權;鄰國日本也在2018年通過修法,將成年年齡由原本20歲降至18歲,將於2022年正式實施,台灣還要蹉跎嗎?
基於以上兩個矛盾,目前社會已形成共識要修法。總統蔡英文在520第二任就職演說中,提出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且會優先推動朝野共識的「公民權下修18歲」,將《憲法》投票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對此,立法院院長游錫堃6月28日表示,朝野黨團已有高度共識,將於下個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
而在討論投票權下修之際,立法院朝野立委也凝聚共識,將《民法》等與成年年齡攸關法條一併調整,對此,法務部指出,已針對《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進行評估,共計約有197部法律、424條規定。法務部均抱持正面態度,惟因牽涉廣泛,盼能在修法後有2至3年的緩衝期。據了解,緩衝期年限,已在立院上會期達成初步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