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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業法》修法初審通過 台電維持綜合電業不分拆 儲能、需量反應納管

    2025-03-24 13:48 / 作者 吳馥馨
    台電大樓。吳馥馨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4)日初審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數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能源署代理署長李君禮會後受訪揭示,本次修法共有4大重點,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形態繼續經營,不用分拆。

    李君禮指出,第2項修法重點是將已實質參與力市場,但目前《電業法》未納入規範的新型能源納管;隨著儲能業蓬勃發展,以及電業自由化後需量反應交易越來越活潑,因此將現行儲能設備、台電公司執行的需量反應措施皆增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進行規範管理。

    第3為健全市場交易機制,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會繼續維持綜合業,做為配套,其交易機制就必須要公平、公正;若未採行中立性運作措施,能源署可限期改善,否則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電業管制機關(即能源署)得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

    第4,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李君禮表示,現行電業法規定的「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之電力只能賣給終端用電戶,但修法後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也可以賣給其他售電業,各個售電業之間相互調節。就如同工廠生產的產品未必只賣給終端消費者,也可以賣給大盤商、中盤商、小盤商,是正常的市場行為。

    另外,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請能源署評估建立再生能源場域各級數據監理機制,並規劃台電場域先行試辦,後續推動至民營電廠。

    對此,李君禮表示,能源署也認同該機制,接下來就展開規劃;依國外經驗,甚至具有小區域天氣預報的效果。

    根據2017年《電業法》修法,當時要求台電公司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3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但經濟部長郭智輝在今天報告中表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需仰賴龐大資源挹注,因而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才能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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