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示意圖
山坡地因開發限制,土地買賣不易成交,有地主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低價成交,差點被國稅局視同贈與,並將課徵贈與稅。所幸地主提供鄰近、且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佐證,最終免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台幣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
所幸,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免依遺贈稅法課徵贈與稅。
不過,該案是剛巧有鄰近類似成交買賣價格可做佐證,若萬一附近土地沒有成交參考價該怎麼辦?官員說明,由於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地主可以請估價師前來估價;當國稅局發函補報贈與稅時,可在10日內提出異議,國稅局會給予時間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