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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率波動劇烈!財政部加速核實退還進口商溢付營業稅

    2025-07-21 18:14 / 作者 吳馥馨
    財政部外觀。吳馥馨攝
    財政部上周五(7月18日)核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但因市場價格波動,或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原因,影響國內銷售價格,以致有巨額溢付營業稅留存海關。賦稅署長宋秀玲今(21)日表示,為加速審理作業,相關案件將授權主管稽徴機關辦理,無須逐案報財政部核准。

    宋秀玲表示,根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具體說明了不可歸責原因包括商品進口價格市場價格波動,例如電子產品價格會因供過於求而跌價;或者前陣子新台幣匯率大幅變動等,以致於影響國內銷售價格,可加速審理退還營業稅,不用逐案報財政部核准。

    宋秀玲舉例說明,營業人今年1月5日、今年3月6日進口2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台幣5萬元、7.5萬元。

    之後,陸續在國內銷售,第1批已全數完售,第2批銷售60%,銷項稅額分別為2.5萬元、3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5萬元、4.5萬元,因此產生的溢付稅額為4萬元﹝(2.5萬元-5萬元)+(3萬元-4.5萬元)﹞。

    假設最近一期(114年5-6月期)的累積留抵稅額為7.25萬元,本次可申請的退稅金額為4萬元。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各區國稅局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以利營業人資金周轉並維持營運。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如果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原因是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的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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