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示意圖
行政院會今(2/20)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法務部說明,根據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的相關規定,明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有關裁判離婚原因的修正,法務部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苛刻)條款以維衡平。
根據草案,若發生5種樣態之中其一,可向法院提起離婚:第一,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第四,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第五,因故意犯罪,受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另草案明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法院可依狀況審酌,若認為離婚一事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時,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此外,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包含:第一,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第二,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
法務部表示,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乃民法第1116條之1所明定,贍養權利人再婚時,依上開規定,即可獲再婚配偶的扶養,為免贍養權利人因此享受雙重扶養利益,並參酌德國、瑞士立法例關於贍養費採「乾淨的分手」(cleanbreak)原則,以使身分關係單純化,其對前配偶之贍養費請求權,自應於再婚時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