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陸續解封,許多民眾紛紛出國放鬆玩樂,但很少人注意過洗錢防制法對於出國時攜帶現鈔的規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觸法。去年一名楊姓女子在高雄國際機場出境安檢時,就被查獲攜帶超額的美元和人民幣,最後遭海關沒入約162萬新台幣,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且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法官皆判決其敗訴。
判決書指出,楊姓女子於民國110年7月2日於高雄國際機場欲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第BR-706次班機前往上海,但在出境安檢時,被安全檢查隊人員查獲攜帶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報之超額外幣,總額共4500元人民幣及63000美元,除依規定當場發還4500元人民幣及10000美元外,其餘的53000美元(約新台幣162萬元),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規定裁處沒入。楊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楊女主張,出境通關路線上未見關務署高雄關的外幣出境相關宣導告示,而且她攜帶的外幣並非犯罪所得,而是她辛苦存下為供兒子就醫的醫療費用,高雄關將這些錢予以沒入,顯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此外,她將4500元人民幣及63000美元全數帶在身上,足以證明她無隱匿之意,安檢人員詢問其有無申報超額現金時,她也詢問該如何申報,可證明她有以口頭表示要主動申報之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審查,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4項、「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於攜帶外幣超過等值1萬美元而未申報者,予以沒入,以督促主動誠實申報,是為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而訂定,相關法令已揭示於財政部關務署及高雄關的網站上、高雄國際機場出境大廳、海關旅客服務檯,安全檢查線前也有豎立告示牌,且字跡明顯,一般人稍加注意均能知悉。
除此,法官認為楊女自101年6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分別由高雄國際機場及金門機場出入國境次數達23次,各機場的服務檯、入出境檢查處、行李檢查區、通關路線等均設有相關宣導告示,楊女理應對於攜帶外幣出境應受管制一事有所瞭解,判決楊女敗訴。
楊女雖然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楊女未提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裁定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