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林姓女子2015年間接種HPV(二價人類乳突病毒)第1劑後,腳踝和膝蓋疼痛,打完第2劑後走路跛、手指及手腕腫痛,事後確診關節炎,成為「痛痛女孩」。林女懷疑是疫苗後遺症,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救濟被拒,怒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林女勝訴,衛福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同撤銷處分,但命衛福部應重組審議小組鑑定並改依本判決見解做決定,全案定讞。
公費HPV疫苗開打後,出現多起因疫苗接種不良反應事件的「痛痛女孩」案例,不少人確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其中也不乏申請救濟碰壁,和衛福部打官司的當事人。
本案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在2015年9月17日接種二價人類乳突病毒(HPV)第1劑,10/28打完第2劑,結果手腳分別出現不同腫痛病症,她在同年11月就醫後,12/21就確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林女高度懷疑,該病症與打疫苗有關,據此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救濟。
不料,衛福部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林女的病症和接種疫苗無關,決定不核發救濟金。林女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及處分,要求衛福部核定救濟金120萬元,首輪由林女勝訴,衛福部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憲法》保障,接種疫苗是最具效益的防疫手段,但人民配合國家政策施打疫苗,若發生不可預期的健康損害,等於是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因此,林女有權依規定申請救濟。
最高行認為,衛福部審議小組不受衛福部監督指揮,審議小組的鑑定具備高度科學或專業醫療,行政法院原則上應該尊重審議小組判斷,只能採取較低密度的審查。但法院審查發現,當年的審議小組成員曾異動,出現組織不合法的程序瑕疵,衛福部據此做成的處分當然有違誤。
最高行也認定,疫苗對人體可能產生的併發症或傷害,除了醫學上認定的典型不良反應以外,依然存在諸多醫學上難測的副作用。換言之,就算施打某種疫苗不會對多數人引發特定疾病,也不能推論疫苗不會對特定個人引發疾病。至於接種疫苗和受害關聯的判定,具備專業性,審議小組自有判斷餘地。
最高行認為,衛福部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衛福部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林女是否能成功申請救濟,仍應由審議小組重新召集合法會議並鑑定關聯性,並依本判決見解做出決定。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