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翁啟惠捲「浩鼎案」無罪脫身卻判「申誡」!找王牌大律師挑戰釋憲結果曝

    2025-05-01 17:36 / 作者 侯柏青
    翁啟惠偕太太劉映理出席總統賴清德晚宴。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中研院長翁啟惠2016年捲入浩鼎內線交易疑雲遭起訴,全案在士林地院纏訟後,一審判無罪,因檢方放棄上訴而定讞,刑事雖免罪,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前懲戒法院)判他申誡確定。翁啟惠數次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都落空,日前透過有「人權法官」之稱的王牌大律師錢建榮,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396號》解釋,憲法法庭打臉裁定不受理。

    監察院移送意旨指出,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長,卻委託和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的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翁啟惠好友)代理投資並應允收受150萬股浩鼎技術股(此部分遭起訴獲判無罪定讞)。此外,翁啟惠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但浩鼎在2014年與中研院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翁啟惠身為授權案創作人,卻未揭露利益衝突情事。而翁啟惠間接持有浩鼎股票一事,在浩鼎發布乳癌新藥OBI-822臨床2/3期解盲結果時對外發表評論,且為掩飾和浩鼎的利益關係,對外表示沒有購買股票,違背誠信原則、傷害政府信譽。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翁啟惠有違失,判申誡,而翁啟惠不服,近年曾委託律師向後來改制的懲戒法院三度聲請再審及上訴,但全數遭到駁回。

    律師錢建榮近日也幫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打官司。資料照。陳品佑攝

    翁啟惠另闢釋憲戰場,他委託轉任律師的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向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396號》解釋。

    聲請主張,去年7/4宣判的再審判決及所適用的、20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1項第7款規定、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且聲請就《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而聲請理由包括,終局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違背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此外,《公務員懲戒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沒有設過渡條款,保障修正公布前已受懲戒之人的上訴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認為《公懲法》未設上訴制度,並沒有違反《憲法》第16條,未給予受懲戒人至少一次的上訴機會,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因此解釋應該予以補充或變更。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定,該確定判決並沒有適用2020年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第101條第1項,聲請人不能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且依照其他的聲請意旨陳銘的,只是就爭執是否該當再審要件或法院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沒有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究竟有什麼地方牴觸《憲法》。

    合議庭指出,聲請人爭執的該號解釋(1985年5月3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未設有上訴救濟制度宣告合憲),經查,該法已經在2020年 6月10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章第2節上訴審程序,已設有上訴救濟制度,就此而言,尚難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亦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做出變更判決。

    合議庭認為,本件聲請案和《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日前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裁定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做成,成員有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及尤伯祥。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