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陳姓民眾積欠1.8萬元交通罰鍰,名下祖厝竟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並拍賣,林女用135萬多元得標並完成移轉登記,才談好210萬元脫手,就遭宜蘭分署撤銷拍定,導致到嘴的肥肉飛了。林女怒告宜蘭分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宜蘭分署處分違法,但考量土地建物已物歸原主,判分署賠償林女74萬餘元損失。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處分違法定讞,但將賠償金的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陳姓民眾欠交通罰鍰1萬8千元遭移送執行,宜蘭分署在2018年4月27日查封他位於基隆市中山區的祖厝,並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於估價後辦理拍賣。2020年1月6日,林女用135萬5400元得標後旋即繳清價金,宜蘭分署發函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務所塗銷查封登記,林姓民眾2/3領到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火速在3/26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不過,看似順利的程序一夕變調。
陳姓民眾不滿只欠1萬多元罰鍰卻被拍賣祖厝,導致「無家可歸」,監察院介入調查後,宜蘭分署以新聞稿表示都是「依法辦理」,但陳姓民眾翌日立即向宜蘭分署聲明異議,抗議他們沒有把不動產公告為「不點交」,並指控宜蘭分署超額拍賣、有違公平原則。
宜蘭分署受理異議後重啟調查,結局超展開,分署不但決定撤銷拍定,還發函撤銷塗銷查封登記,並命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林女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姓民眾的祖厝失而復得,得標的林女卻認為,執行署拍賣程序早已經走完,宜蘭分署事後做出違法處分,害她損失74萬多元的買賣利益,怒提行政訴訟討公道。
北高行認為,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林女既然已經繳清價金,還領到執行機關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宜蘭分署撤銷拍定,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下,命地政所撤銷林女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於恣意剝奪林姓民眾的財產權,確屬違法,據此撤銷宜蘭分署的處分。
北高行也認為,該筆房產已經回原屋主的名下,無法回復原狀,因此宜蘭分署須賠償損失,審酌林女和民眾張女約定以210萬元出售不動產並收取訂金,判宜蘭分署要給付林女74萬4600元的售屋利益。
宜蘭分署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宜蘭分署撤銷拍定的處分確實違法,駁回上訴定讞,至於原審判決給付林女74萬4600元售屋損失,則廢棄發回北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更審。
為什麼要將這部分發回?最高行認為,依照宜蘭分署在2020年4月29日的訪談紀錄記載,林女的兒子有告訴宜蘭分署購買這筆不動產的目的是「自住」,而且,當時在場的林女及負責代標的簡姓證人均未提到,林女早在同年3/30就已經和張女簽訂買賣契約,他們在事後提起求償時,才拿出這份3/30簽訂的買賣契約書,過程不符常情,因此,宜蘭分署有理由質疑買賣契約書的真實性。
此外,宜蘭分署主張,負責代標的簡姓證人,另一方面也協助林女和買家張女簽定買賣契約,但張女竟是林女的小姑,由於代標者和買家與林女的關係密切、利害一致,恐有通謀虛偽的問題。最高行認為,原審逕自認為買賣雙方已經有210萬的具體出售計畫,而且相信履約後,林女確定可以拿到74萬餘元的預期利益,這部分判決理由稍嫌武斷,也沒有解釋宜蘭分署的主張為什麼不可採信。
此外,宜蘭分署執行不動產拍賣時,委託估價房產價值為187萬9000元,原審沒有審酌估價報告書的內容,就以林女提出的買賣合約書價額210萬為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
最高行據此認為,原審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理由不備的違法之處,由於有事證不明,認為宜蘭分署的上訴主張有理由,因此廢棄發回原審再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