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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奪2命沒悔改!醉保全「鑰匙戳頭37次」殺死同業判無期 他釋憲挑戰國民法官被打臉

    2025-10-01 07:00 / 作者 侯柏青
    監獄示意圖。翻攝Pexel。
    曾因殺人等案奪2命的保全員陳金順,酒後拿鑰匙猛戳宋姓男保全的頭37次、狠踹9次,害宋男心臟病發不治。一審國民法官判無期徒刑,他上訴二審失敗,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判無期徒刑定讞。陳男聲請釋憲,主張一審國民法官有罪判決得簡要記載、允許上訴審不用實質審查等條件,會導致救濟「流於形式」,他也認為,二審漏未審酌他曾積極救助對方等,已經侵害人民《憲法》權益。不過,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這起命案發生在2023年1月24日清晨6點18分,當時醉酒的陳金順在超商前和宋男起口角,陳男暴怒下,竟拿鑰匙的金屬製前端,從上往下猛力刺宋男的頭37次,並3度用腳踹頭,陳男雖然一度衝進便利商店喊「我殺人了」請店員協助報警,但他折返時卻加碼施暴,6度踹踢宋男的頭。

    他的暴行導致宋男心臟病發不治,檢方將陳金順依殺人罪起訴,全案進入國民法庭審理。

    一審國民法官開庭時,陳男辯稱酒醉斷片,其後承認傷害罪,卻否認殺人。國民法官認定他成立殺人罪,考量被害家屬承受巨大傷痛,且他是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區公然殺人,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導致民眾外出不安心。國民法官審酌,陳金順早年就曾犯殺人、傷害致死前案,奪走2條人命,出獄後沉迷酒精,近年進一步拿刀嚇人因而吃上恐嚇罪判4月,前科累累不知悔改,決定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金順上訴二審後力拼和解。他主張籌款30萬元給家屬,另表明願意每月賠償三成薪水,他也強調,自己符合「自首」要件,也有請店員報警,希望減刑。但二審認定,他僅有自白並非自首,當初店員見兩人衝突就報警了,他並不符合減刑要件,因而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今年2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但陳金順仍未放棄救濟,轉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陳男認為,二審沒有審酌他有積極救助宋男,就維持原本刑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此外,他也主張,二審判決適用的《國民法官法》第88條、第91條及施行細則第307條規定,規範採取「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在有罪判決書裡關於「犯罪事實」的理由可採「簡要記載」;而《國民法官法》更進一步允許二審不用實質審查,導致國民法官案的上訴救濟制度流於形式,侵害人民的審級利益,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案關於裁判審查部分,二審已就他提出的各式主張進行調查,並就「國民參審制度本旨」說明科刑事項的評議,敘明應由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以「多數決」方式決定。

    憲法法庭指出,北院在量刑審酌說明時,沒有特別提及陳有積極救助被害人,但原因可能是出在判決書簡化的結果,不等於沒有審酌。而且,縱使把這些情況都列入量刑因子,然後和其他因子綜合考量,依然不能推論一審判決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陳男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但他的爭執重點仍是法院認事用法是否妥當,無法認定已經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何處牴觸《憲法》。

    此外,他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他是憑個人主觀見解,爭執《國民法官法》的判決書、上訴制度設計等立法政策是否允當,並沒有具體敘明何處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認定,陳金順的聲請要件不符合《憲法訴訟法》,因此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做成,審判長為大法官謝銘洋及大法官蔡彩貞、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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