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遠航董事長張綱維。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遠航董事長張綱維被控藉重整之便入主遠航,卻涉嫌掏空近36億元,一審判他15年(1年得易科罰金),他上訴二審時因配戴電子腳環發生7度告警事件,今年4月遭高院逆轉收押迄今。他日前聲請具保停押,強調觸發告警是因為電子圍籬偵測不精確衍生的烏龍,懇求合議庭准他交保。合議庭審酌他有擅自遷居、躲債等隱匿行蹤及資產的行為,打臉駁回聲請。可抗告。
張綱維涉嫌掏空遠航,一審去年獲判15年,北院去年10月命他戴上電子腳環並每天拍照打卡,同時禁止接近港口和機場,上訴高院後,合議庭發現他有7度疑似違規告警事項,其中有2次接近彰化塭仔頭漁港,今年4/2下午緊急拘提他到案,法官當庭裁定重新羈押迄今,本次羈押期將在10月底屆滿。
裁定指出,張綱維涉嫌掏空遠航,遭一審判決應執行14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宣告沒收、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達台幣32億8452萬1047元。高院之前認為,他涉案嫌疑重大,自4/2改裁定羈押3月,另各於6/20、8/25裁定延長羈押2月。
張綱維日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他主張,合議庭原本認定電子監控觸發違規告警事件,應該是電子圍籬偵測不精確導致的烏龍事件,他沒有接近漁港導致有逃亡危險。其他的違規事項,都是他和小孩聚餐或在家照顧病母所導致,他絕無惡意規避電子監控。他進一步強調,他在境外沒有人脈及資產,也沒有其他國家的護照或居留證,不可能逃亡國外。
張綱維說,他的母親生病行動不便,他不可能拋下母親逃亡,而且遠航也在等他處理客機買賣事宜,希望合議庭基於公益性考量,給他交保機會,讓他可以出面解決客機停放問題。
合議庭則認為,張綱維是前遠航負責人,也是樺福集團所屬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有相當資源及商業人脈。他先前曾被限制住居在戶籍地,卻出現擅自遷居別處,經檢察官詢問才告知的情況,他也曾經提領大額現金、搬名畫到親友住處的隱匿資產行為,更有躲避民間債權人討債的隱匿行蹤,維持羈押處分屬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合議庭指出,他的聲請主張並非全都有客觀證據佐證,張綱維聲稱當時接近漁港被告警,縱使他確實未進入漁港,但他在案發前後有隱匿行蹤、資產等行為,而接受電子監控設備後也有違規行為。
合議庭認為,他主張的個人、家庭及事業情況,縱然可能是實情而值得考量,但並非審酌羈押與否的法定要件,也不足以改變權衡結果,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所列舉的不得駁回狀況,據此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