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陳勇松只認法律見解不周,強調沒蓄意更動文件。資料照。侯柏青攝。
鮑魚大亨鍾文智炒作TDR被判18年確定,卻因高院合議庭未延長電子監控且未作裁定,讓他在判決定讞當天落跑,高院法官陳勇松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開庭,陳勇松稱上月底想通法律見解,但講到關鍵卻甩鍋審判長,稱對方曾告知,最高法院受命法官要調回高院,案子不會這麼快結,建議他「不延長科控可加保」,增補審理單、電話紀錄均「本於事實」。監察院批他「卸責」,司法院建請罰俸10月,全案定7/9宣判。
稱「皮膚病」詐騙新手合議庭調查指出,鍾文智曾因炒作新加坡「聯合環境技術公司」TDR被判1年8月定讞,出獄後再炒作揚子江船業、歐聖、明輝、超級等TDR,撈4億餘元被起訴。羈押已久的鍾文智在2018年獲交保5000萬元,一審重判18年,保金拉高為8000萬,二審加碼命他接受電子監控,其後改判17年6月。
沒想到,鍾文智上訴三審後,負責強制處分的高院合議庭換手,新合議庭認為,鍾文智多年來報到情況正常,且他罹患嚴重皮膚病,前手合議庭也從命他戴電子腳環改成戴電子手環,新合議庭拍板加保2000萬元、不延長電子監控。鍾文智拆掉電子手環後,在判決確定當天聞風潛逃,高院將陳勇松及審判長邱忠義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
法評會調查後認為,邱忠義在遭收質疑後,認為審理單內容太簡要而兩度增補文字,導致版本不一,雖有違失但沒必要懲戒;不過,法評會認為,陳勇松兩度不當增補審理單,還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未即時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檢察官等違失,決議移送職務法庭。
鮑魚大亨鍾文智在判決定讞後馬上潛逃,引發洩密傳聞。翻攝刑事局網站
他落寞喊「上月底想通了」懲戒法院承審合議庭由審判長黃梅月、受命法官林彥君、陪席法官楊智勝及參審員、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詹鎮榮、師範大學社工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等人組成。
懲戒法院今天開庭鬥法,陳勇松一開頭就語氣頹喪,他說,本案發生以後一直在檢討,發現當時自己的法律思維和處置確實有盲點,在鍾文智棄保潛逃後,他也問過學長姐,還是沒辦法解決盲點。「前院長(時任院長為現任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曾對我說,我就是困在自己的法律思維裡,做得很多,但沒有想通…」
他表示,看過一篇新北地院的新聞稿,裡面有檢討到這起個案的法律定性,他重新思考後,認為司法院講的「廣義替代性處分變更」的思維,比他原本的想法更周延。他說,當時一直覺得加保2000萬是「前提要件」,因此沒有做成裁定或送達的問題,合議庭當時也接受他的想法,據此做成評議。
不過,「上月底我想通了」,他現在認為,不管加保2000萬是「前提要件」還是「替代性的內容變更」,合議庭既然有做決定,若要對外發生效力,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式或裁定,確實應該要公開宣示或送達。
鮑魚聞人鍾文智3/10如期到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報到,但判決後就人間蒸發。讀者提供
抽換公務文件原因曝光而本案參審員、政大教授詹鎮榮單刀直入地問陳勇松,當時為什麼要增補審理單和抽換電話紀錄?
他沒有直接回答,反而把話繞回審判長身上,「審判長說過,曾研究過鍾文智的資料,他對於本案有不同意見,審判長也提到,最高法院的承辦受命法官是他同期同學,因為是最高法院三專生,當年要回高院任職,案子不會那麼快結」。
他進一步解釋本案來龍去脈,強調鍾文智之前已經交保8千萬,前手合議庭曾考量到他罹患嚴重皮膚病,加上台安醫院有出具證明,前手合議庭因此變更鍾文智的科控,把「電子腳環」改成「電子手環」。
他說,當時鍾文智的委任律師(前最高法院退休法官王國棟、前高院法官陳憲裕)在開庭時表示,已經在前一天提出聲請狀,不過當時他還沒收到狀子,來不及在當天處理,才會在筆錄寫下「評議後會下裁定」的字眼。但他下庭後和合議庭都看了聲請狀,詢問檢辯意見後,據以做出公務電話紀錄。
他強調,當時和審判長討論時,審判長認為,如果不延長科技監控可以考慮增加交保金,但他不確定要增加多少錢,審判長建議他不如增加兩千萬,他因此拿這數字詢問檢辯雙方意見,最後做成加保2000萬的決定。
懲戒法院函調棄保潛逃的朱國榮、徐少東(圖左、圖右)的交保案,陳勇松認為和本案性質不一樣。最高檢察署提供
檢討報告丟群組,脫口必稱「審判長」他回想起,3/12那天,最高法院駁回鍾文智上訴,後來(潛逃)新聞曝光,他在3/13、3/14連兩天參加高院員工旅遊,因此,包括對外發言等,當時均交由審判長處理。他在3/17上班後,審判長指示他說,新聞鬧大了,要他交檢討報告,他寫好以後丟在時任合議庭的群組裡,審判長和陪席法官看過以後都說沒問題,審判長讚他「好的,很棒耶」、陪席也說「對啊,寫超好」。
他說,審判長、陪席法官顯然都知道這件事,他頓了一下說,陪席法官(在法官自律委員會)說不知情,「與事實不符」。
他另解釋,審判長當時還要他擷取最核心的部分放在卷證裡,他原本以為是要當成檢核依據,但審判長認為既然本於事實,所以直接加入增補在審理單上。他加碼解釋,審理單其實增補過兩次,但強調本於事實做增補。
鍾文智棄保潛逃後人間蒸發,北檢公布其逃亡路線。台北地檢署提供
司法院揭5大違失,監察院罵翻司法院委任律師談虎點出本案共涉及5大違失。首先,司法院認為,鍾文智加保2千萬元不予延長科控部分,陳勇松沒有製作裁定書正本,侵害檢察官抗告權及未注意程序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再者,審理單兩度增補及抽換電話紀錄部分,陳勇松違反法官職務義務,導致爆出多個版本遭外界質疑。此外,陳勇松在2025年曾針對鍾文智案做出另外兩份裁定,分別是准許鍾文智暫時解境赴香港、准許變更報到地點,而兩份裁定均出現延遲送交檢察官的情形,侵害檢察官抗告權,明顯違反程序規範。
司法院嚴肅以對,監察院則加碼開砲。監院表示,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在監院約詢時主張,這是「略式裁定」,只要通知當事人就生效,不用另外製作裁定,而陪席法官的見解是,審理單為未依法進行裁定的評議結果。至於陳勇松個人則採「條件說」,他認為不延長科控是「消極處分」不用寫裁定,2000萬加保金是「前提條件」也不需裁定。
監院強調,不管哪一個見解是真的,都足以證明陳勇松沒有取得合議庭的多數意見,就擅自採取「條件說」,做法不妥當。監院表示,陳勇松主張的「條件說」根本不符現行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司法院的陳報狀也點出,司法實務上沒有只靠「通知」就讓裁定生效的,裁定必須要「宣示」或「送達」才會對外發生效果。而且,懲戒法院函調「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國寶集團朱國榮」的羈押案,都足以證實這個說法。監院痛斥,陳勇松舉出「條件說」,和他自己當庭諭知當事人「要另外以書面裁定」的說法明顯牴觸,依照這個思考邏輯,如果他自己認為加保2千萬、不延長科控,不需要製作裁定或當庭宣示,那他在懲戒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時為何主張當時因為「時間來不及」,才沒有另外開庭?其抗辯顯然前後不一,不足採信。監院抨擊,陳勇松是在鍾文智逃亡後,受到輿論關注,為了脫免行政究責,才把單純的行政違失,包裝成適用法律的歧異,他的抗辯顯然是「卸責」。鍾文智落跑,陳勇松(中)涉抽換資料面臨懲戒處分。資料照。台灣高等法院提供
他嘆:本案和朱國榮、徐少東案不一樣陳勇松聽到監院的猛烈砲火,急著解釋說,當時在評議時沒那麼明確採用「前提條件說」,他當時沒有仔細區辨,但鍾文智和朱國榮、徐少東的案子性質完全不一樣。他表示,兩個當事人當時都被羈押,進行由法官決定是否交保的強制處分程序,和「不延長科技監控」是兩回事。
他強調,「不延長科控」在現行司法實務上是不能裁定的,期滿就當然消滅,不需要裁定。他語氣略帶激動地說,如果「不加保、不延長科控」根本不用寫裁定,為什麼「加保、不延長科控」要寫裁定?這就是他的問題點。他重嘆一口氣,強調當時裁定已經寫好一半,如果他認為一定要寫裁定,那就直接寫完就好了,根本不需要去動到審理單,「我的說法絕不是事後卸責」。
他感嘆,當時還在想主文怎麼下,因為他沒看過這種裁定主文,他也有質疑,所以才會裁定寫一半就停止了,即使「條件說」有不對之處,但他事後也想明白了,「監院說我卸責,但這是不同問題」。
合議庭審判長黃梅月最後問司法院想要怎麼判,司法院建請比照法評會建議,判他罰俸10月,監察院則建議判適當處分,陳勇松被問到這題時長嘆,「唉!我沒意見,但請做出合乎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當處分。」
黃梅月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7/9上午10點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