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內政部表示將儘速研訂配套子法。資料照片內政部提供
立法院於今(10/17)日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內政部表示,行政區劃事項立法歷時32年,提報行政院之立法草案,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方向一致,感謝朝野立委完成立法,使未來能夠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後續內政部將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儘速研訂配套子法,以利行政院於明(2026)年7月1日前實施,讓地方政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有法可循,進一步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內政部表示,現行《地方制度法》在行政區劃事項只規範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類型,其餘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合併或調整,均缺乏具體程序規範;《行政區劃程序法》三讀通過後,即可依法推動行政區域調整事宜。
內政部說,《行政區劃程序法》並不涉及各層級行政區域的實質調整,只規範行政區域調整的相關程序,包括行政區劃計畫的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實施等各階段步驟及應辦事項。而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2種方式進行提案,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內政部強調,為落實民眾參與,《行政區劃程序法》除規定民眾得透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意調查等方式表達意見外,也賦予民眾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的權利,透過廣納民眾及各界意見,將使行政區域調整事宜更加周延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