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遺體由禮儀公司載出北所生死門。廖瑞祥攝
勒死女友老母再姦殺女友的死囚黃麟凱,今晚10時3分執行槍決,並於10時23分由執行檢察官及法醫確定死亡,對於為何選擇黃麟凱,法務部表示,黃男手段殘酷、犯罪情節嚴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審酌113憲判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因此執行槍決。
法務部於今(1/16)日批准死刑犯黃麟凱的死刑執行,並於今晚由台高檢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黃麟凱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女友住處,因偶遇女友母親,為了避免殺害女友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女友母親後,猶蟄伏於女友住處,對女友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開記者會證實,已於10:02分執行死刑,死囚黃麟凱並於10:23分確定死亡。呂志明攝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表示,黃男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的哀痛與天倫夢碎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全案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且確定的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同時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麟凱也未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也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的事由,因而將黃男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開記者會證實,已於10:02分執行死刑,死囚黃麟凱並於10:23分確定死亡。侯柏青攝
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死囚黃麟凱今(1/16)晚槍決執行結束,執法人員燒紙錢。廖瑞祥攝
黃謀信指出,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法務部對於死刑犯的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也以最嚴謹的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以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