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示意圖。翻攝畫面
一名女子要申辦門號退租,但她質疑中華電信未依合約收費,因此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店員火速報警。女子指控,台北市信義分局警察到場後,先強奪她的手機阻擋錄影,還請店員告她「滋擾」,甚至對她噴辣椒水害眼睛受傷,事後更強拖她回派出所並將她關在2樓。她認為警方執法不當,向信義分局求償200萬餘元,並要求兩店員賠償30萬,一審駁回,二審今天仍判免賠,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女子2021年間到中華電信門市辦門號退租,店員受理後,她開始質疑電信公司未依照合約收費,因而用手機蒐證捍衛權利,店員卻直接報案請警方處理。該女子怒告,王姓、蘇姓兩名警察抵達現場後,不但搶走她的手機非法阻止錄影蒐證, 還教唆店員指控她「滋擾店家」;王姓警員強押她上警車後,多次對著她的臉噴辣椒水,害她的眼睛受傷。
這名女子強調,警方將她送往派出所後,在派出所一樓樓梯處強拖她上二樓,將她非法拘禁、上腳銬,導致她的衣服磨損、右上臂紅腫、瘀傷及雙腳踝受傷,還因此焦慮不堪。此外,警方在訊問店員前,明知她沒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借端滋擾公司行號行為,竟先製作店員的調查筆錄,載明有滋擾行為,然後才打開錄影設備訊問她,這都是為了掩飾自己強取手機、非法逮捕與管束的行為,還誣告她藉端滋擾。
女子向信義分局求償醫療費2042元、衣服毀損費用1580元,另要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萬3230元,她也要求兩店員給付各15萬元的損害賠償。
一審判女子敗訴,該女上訴二審仍吞敗。
高院指出,合議庭勘驗警察的密錄器後,發現該女子在警方到場後,仍繼續滋擾門市營運,並已影響業務,警方經勸說無效,她又和警方拉扯,危及其他顧客身體安全,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警方因此行使警察職權,強制該女會同警方返回派出所、施以「管束」、噴辣椒水以制止抗拒,過程未逾越必要程度,屬於執行職務的合法行為。
合議庭依據北檢勘驗的警員密錄器畫面、警員陳述及女子手機錄音譯文,發現女子到達派出所後仍有「抗拒」情形,為了確保警察人身安全,警察強制將她上腳銬,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況且,警察也有告訴她為什麼要管束及強制她到派出所的原因,也詢問她應該通知的家人和關係人,管束過程沒有違法。
至於店員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只是單純陳述事實,未涉及誣告,而該女子涉嫌《社維法》的部分,雖然裁定不罰確定,但裁定只是認定該女的行為尚未達到「藉端滋擾」的程度,不能據此推論店員陳述不實,侵害女子的名譽。
合議庭審酌後,認定信義分局、店員沒必要賠償,今天駁回該女子的上訴,全案仍得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