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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爭議!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發聲:有義務遵守立法院訂的《憲訴法》

    2025-10-08 12:55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李政龍攝
    有媒體昨報導大法官對於繫屬中個案的立場和情況,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和朱富美認為,內容和實情多有出入,恐嚴重誤導社會視聽,今天發表5點澄清聲明。聲明指出,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定,大法官有遵守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聲明也提到,3名大法官曾透過法理解釋方式,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試圖突破人數不足的困境,盼在合憲合法的前提下,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

    憲法法庭共有15名大法官,包括前司法正副院長許宗力、蔡炯燉在內的7名大法官於去年10/30任期屆滿後卸任。憲法法庭只剩8名大法官。不過,藍白立委去年底合力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左手拉高大法官做成判決或暫時處分的門檻,右手兩度封殺總統提出的人選,導致憲法法庭運作癱瘓。

    大法官呂太郎、陳忠五都曾在不受理裁定中提出不同意見書,而呂太郎的不同意見書,更有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及陳忠五都加入,被視為有意為《憲訴法》拆彈。但楊惠欽、蔡宗珍及朱富美3名大法官今天的聲明,和呂太郎等大法官不同調。

    3名大法官聲明全文

    1、大法官依法組成憲法法庭,正常行使法定職權,為吾等與國人殷切之期盼。

    2、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亦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

    3、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遵守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規定。

    《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也明文規定,司法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之組織形式與作成有效裁判之門檻要求等事項,除《憲法》已規定外,均應由立法院制定法律予以規定,《憲法訴訟法》便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就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相關事項所為法律規定。基於遵守憲法之義務,大法官須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定程序,作成判決。

    4、依法,大法官審理已受理案件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吾等曾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

    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其中第2項前段明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明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合法組織門檻是10人;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原則上無法組成合法之憲法法庭,自不得進行已受理案件之評議。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所為評議自屬違法。基於守護憲法之義務,大法官不應參與案件之違法評議與判決。

    現任大法官僅有8位,吾等於守憲守法之前提下,亦努力透過法理解釋方式,尋求突破大法官人數不足所致運作困境之可能,數月來,已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與不同意見大法官溝通。

    5、憲法法庭正常運作,乃吾等所至盼,期於合憲合法之前提下,竭盡全力促成憲法法庭合法運作,避免引發憲政爭議,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大法官楊惠欽。資料照。陳品佑攝

    大法官蔡宗珍。資料照。廖瑞祥攝

    大法官案朱富美。資料照。陳品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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